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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影响升职吗,取保候审影响升职吗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3:11:09

019年两则新闻引发关注:

企业家病死看守所,家属四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许。据媒体报道,这名叫作周广华的女企业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看守所一开始就认为她不适合羁押。在其被羁押的500多天里,除了家属和律师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外,看守所和医院也多次建议办案单位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在看守所最后两天,这名女企业家曾双手合十求救,两次按响紧急情况警报,奈何直到最后奄奄一息才获准住院治疗并旋即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获赔54万”。2003年,在美国工作的清华博士孙夕庆动员7名海外博士一起回国,在山东潍坊创立了中微光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兼总裁。在2014年的一场董事会纠纷中,孙夕庆被一名董事举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2015年2月3日,孙夕庆被刑事拘留,自此一共被羁押1277天、历经114次庭审。今年11月初,潍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予起诉通知书”,孙夕庆重获自由;11月底,高新区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孙夕庆支付赔偿54万余元。

2019年10月18日,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对民营企业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精彩解答中提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刚刚,最高检释放重磅信号!


文 | 新京报记者 王俊

不必要羁押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2020年1月1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

此前,不少律师反映,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以羁押为常态,以取保为特例。但法理上来讲,应当是慎用羁押,以取保为常态的。

张军表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进步,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完全可行且势在必行。”

张军强调,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少捕慎诉”的理念,用更积极的举措去落实,同时通过检察监督,运用检察监督,运用检察智慧,引领执法司法机关和社会接受、认同、支持。

刚刚,最高检释放重磅信号!


刚刚,最高检释放重磅信号!


文 | 周湘茂律师

减少审前羁押率,就必须少拘慎捕,扩大非羁押手段,就必须多用取保候审措施。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难的是无罪判决,其次就是取保候审。为什么取保候审这么难,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执行变异

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有逮捕必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只看到了第一个条件,选择性地忽略了第二个条件,基本是够罪就捕。然而很多案件确实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如初次犯罪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等等。这类案件法官判处缓刑的几率极高,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些案件的被告人确实是没有逮捕和羁押必要的。

检察机关不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去执行法律,是造成当前刑事案件逮捕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


二、缺乏尊重人权的理念

检察机关之所以在行使批准逮捕权的过程中产生执行变异,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尊重人权的理念。

本来有些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结合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逮捕必要的。但因为一线检察官基本不考虑“有逮捕必要”这个逮捕要件,导致本可以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本可以不被剥夺的自由被剥夺,变相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更可怕的是,这种损害是以合法正义的旗号、打着国家检察机关的名义去进行的。遗憾的是,法律对这种权力的任性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不利后果。


三、贪图省事

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逮捕的话,一般办案人员随时直接去看守所讯问就可以了;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话,还需要电话约犯罪嫌疑人过来办案机关配合讯问。万一有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难免会影响工作进度。

但是我以前在检察院工作五年期间,每次电话通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时,他们都是配合办案工作的,无一例外。毕竟法律后果摆在那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那么将会被逮捕羁押,且难有再次取保候审的机会。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跟自由过不去的。如果真有,那应该是特例。


四、顾虑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是否逮捕,是办理错案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的分水岭。同时,逮捕率也是有些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更糟糕的是,这些考核指标会直接与民警经济待遇、评先评优、提拔晋升紧密挂钩。另外,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公安机关自然不用再劳心费力去抓捕犯罪嫌疑人了,也不用再担心错案责任追究了,可以高枕无忧了。因此,公安机关会想办法让检察机关作出逮捕的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现有证据已经够罪的案件,因为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他们很少考虑逮捕必要性这个问题,在他们看来,属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捕了,对他们自己来说,没有损失;不捕,可能会得罪公安机关或办案民警。想做出不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受到来自本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甚至本单位同事等各方面压力,因此,考虑到跟公安机关的关系,捕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五、受有罪推定思维和内心“正义感”的影响

我做过五年检察官,我深知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控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时间长了的话,难免会有一定的有罪推定思维,甚至会产生一定的戾气。这样形成的惯性思维就是被告人一般都是有罪的,不然也不会被公安机关指控;在他们眼中,对有罪的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哪怕将本可以不逮捕的被告人予以逮捕,变相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那也是这些被告人罪有应得。更可怕的是,他们自认为这是他们内心的正义感,浑然不觉他们自己没有严格执行逮捕的法律规定和变相侵犯了本不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数的冤假错案告诉我们:有罪推定思维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人人都会有惯性思维,可贵的是通过制度去限制、通过良知去改变不恰当的惯性思维,让逮捕的法律规定得以真正地实施,不致于变形。这对于掌控被告人自由甚至生死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尤为重要。


六、很少考虑逮捕的负面影响

羁押的负面作用很大,一直被人诟病。一是,看守所关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有些是累犯、惯犯,有些是暴力犯罪分子,而有些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将他们关押在一起,有时可能会交流犯罪方法、犯罪心得,难免交叉感染,不利于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二是,一旦嫌疑人被羁押收监,被打上“罪犯”的标签,很容易产生对抗心理,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实际上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司法改革之后,对于检察官的权利设置和制约不够合理。因为担心检察官不够担当,怕承担责任,以免在审查批捕时畏手畏脚该捕不敢捕的情况发生,不批准逮捕的权力一般由(主管)检察长来签批行使。然而签批就意味着责任,有些不够担当的领导也怕承担责任,所以只能少签字,所以很多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存疑的案件,或者情节较轻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交给领导签批的时候,一般都得不到领导的认可,办案检察官只好自己做批捕决定。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1月18日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要求,对于认罪认罚制度要依法“可用尽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早在2016年7月22日起就已开始实施。《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这项制度的最终成熟和全面铺开。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很多人观念里都认为涉嫌犯罪的人都是“坏人”不值得保护。然而,实际上真正罪不可赦的人少之又少,很多人之所以身陷囹圄,有的是一念之差或一时冲动,有的是对法律的无知无畏,还有的只是阴差阳错赶上了,而他们都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一般人,没有什么社会危险性,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随时都可能变成犯罪嫌疑人。所以对他们人权保障的关注其实就是对我们每个人自身权益的关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是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关键内容。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保释制度,而在我国相应的是取保候审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里,很多像杀人这样的恶性刑事案件都有机会保释,对此很多人不能理解,而这却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不经法庭审判不能认定为罪犯的最好呈现,希望我国能通过这次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意见》的出台,不断扩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慎用少用逮捕措施。

人类追求文明进步永无止境,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依然在路上。

来源:刑事正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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