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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传唤去不了致电说明,取保候审传唤去不了致电说明原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09:06:05

河南一对在上海松江区开牛肉面馆的90后夫妻,深夜时分与3名醉汉因行车问题起争执,致其中1人轻微伤,事发后对方出具谅解书。后来,夫妻俩等4人被检方指控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庭审时他们均辩称系正当防卫,各被判一年半,夫妻俩留下两幼子。9月12日,记者采访获悉,法院开庭时临时更换审判长,遭辩护人质疑。据悉,4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夫妻深夜行车与3醉汉起争执被控寻衅滋事,辩称系正当防卫被判18个月留下两幼子,法院开庭时临时更换审判长

法院传票。

这对夫妻中丈夫叫赵龙,今年28岁,大他一岁的妻子叫邓凤,两人老家都在河南许昌襄城县农村。

父亲赵先生告诉记者,儿子儿媳育有两个儿子,大的4岁半,小的才2岁半,一直在老家由他们带着。

他说,2019年冬天,赵龙夫妻俩与人合伙投资30余万元,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开了一家牛肉面馆,面积约50平方米。

他对记者回忆称,2020年3月17日上午,他突然接到在儿子牛肉面馆打工的一名老家邻居的电话,对方告诉他说,赵龙夫妻俩因行车问题与人发生争执,双方都有人受伤。

随后不久,赵先生匆匆赶到上海松江区,得知儿子儿媳均于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而卷入此案的还有赵龙的表弟张蒙以及他的父亲张丹枫。

随后,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指控称,2020年3月16日晚上10时左右,邓凤将一辆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停放在该区泗泾镇泗凤公路金港一期小区北门口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马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因无法通行与她及丈夫即被告人赵龙发生口角,后来赵龙、邓凤及邓纠集到场的被告人张蒙与父亲张丹枫,与马某等3人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颈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另一名被害人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赵龙和张蒙父子俩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他们3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曾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起诉书称,同年3月17日,被告人邓凤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她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曾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则翻供。

2021年5月26日,该院指控赵龙夫妻和张蒙父子4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松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采访获悉,事发当晚,马某等3人均向赵龙夫妻等4人出具了谅解书。

马某在谅解书中称,事发当晚11时左右,他们与赵龙等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沟通中产生一些误会,双方互相推搡了几下,但并未对对方造成伤害,事情发生后,他们双方自行终止对峙,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来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取保候审。

马某称,事发后他们都非常后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我们双方达成了和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我们都是河南老乡,以后定会成为朋友,共同为上海的发展贡献力量,请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赵龙辩称,当时他们的车子系卡在案发地点,并非停放在该处,他们未和马某等人互殴,系对方拉扯、殴打他姑父张丹枫及殴打他妻子时,他才出手打的对方,他系正当防卫。

赵龙辩护人的意见是,该案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顾某未参与鉴定,仅是在鉴定意见上签名,且在鉴定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不明确,故认定被害人马某构成轻微伤的事实不清。邓凤叫张蒙父子俩至案发现场系劝架,且各被告人之间事前没有联络,没有共同犯意,因此该案不构成聚众殴打他人,即使认定马某构成轻微伤,但该案不存在多次殴打他人及聚众殴打他人的情形,故该案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辩护人同时还称,马某两次将赵龙从驾驶座上拉下来并拔走车钥匙,且先动手殴打他,因此该案的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并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马某等人酒后滋事在先,拉赵龙、拔下车钥匙并殴打他,冲突过程中,马某虽然倒地,但他等人并未丧失侵害能力,赵龙等人仅造成马某轻微伤的后果,未超过必要限度,故赵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建议宣告他无罪。

庭审时,被告人邓凤也称,他们的车子系卡在案发地点非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因马某拔车钥匙、殴打她丈夫及姑父,她才轻轻踢了马某两脚,她系正当防卫。

她的辩护人称,她系在对方纠缠她丈夫后才至店内叫人,属情理之中,之后发生打架也违背她的意愿,公诉机关不能以后续发生打架反推她具有纠集他人打架的行为,她踢踹马某系为了制止先动手的马某,与其他被告人没有事前联络,故不构成共同犯罪,且她的踢踹行为并未造成马某受伤,不应对他的伤势承担责任,此案发生在晚上11时左右,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也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该案不属于“情节恶劣”,该案系对方借故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赵龙等人,明显系对方寻衅滋事,邓凤等人是本能地反击和保护自身,属于正当防卫,建议宣告她无罪。

张蒙父子俩及辩护人也替他们作的是无罪辩护,认为他们均是正当防卫。

松江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10时左右,被告人邓凤驾驶一辆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逆向行驶至案发现场,被害人马某等3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处时,因无法通行在让对方挪车过程中,与她及丈夫赵龙发生纠纷,继而发生争吵及互骂,期间邓凤至他们经营的红烧牛肉面店内纠集被告人张蒙父子俩至现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引发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该院认为,赵龙夫妻等4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等刑责,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知情人告诉记者,庭审当天法官未宣判审理结果,赵龙夫妻和张蒙父子4人当天被带走羁押起来。

2021年8月23日,该院一审宣判称,赵龙夫妻及张蒙父子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赵龙父亲介绍称,一审宣判后,赵龙夫妻等4人均不服,于9月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存在对入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的错误,量刑畸重。

该上诉状认为,单从行为后果来看,该案仅造成1人轻微伤,并未达到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的入罪情形,并不构罪。

同时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寻衅滋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案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并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该院对被害人马某是否构成轻微伤的事实未予查清,马某等人当晚喝了两瓶白酒,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排除马某的伤情系他醉酒后自己摔伤的可能。

此外,上诉状还称,一审法院认定该案系聚众随意殴打他人没有事实依据。

夫妻深夜行车与3醉汉起争执被控寻衅滋事,辩称系正当防卫被判18个月留下两幼子,法院开庭时临时更换审判长

一审判决书显示审判长是房素平法官。

赵龙的辩护人余超律师告诉记者,开庭前被告人收到了开庭传票,上面载明的审判长为曹吉良法官,然而开庭时审判长则变成了房素平法官。

余律师说,开庭前,松江区法院通知处于取保候审时的赵龙等4名被告人,要求他们开庭时一定要带上传票原件,没想到开庭时书记员当庭将它们收走,当时他感到有些不解,“传票明明是给被告人的,为什要收走?”

余律师称,当时他一直以为主持庭审的女法官叫曹吉良,庭审结束后他打电话给书记员问审判长是否叫曹吉良,书记员说审判长叫房素平。

余律师质疑说 ,“该院临时变更审判长没有告知,还当庭收走开庭传票,对剥夺被告人申请回避权一事进行掩盖,该院的行为已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他还告诉记者,庭审期间,4名被告被要求全程站立,不让休息,其中年纪较大的被告张丹枫坚持不住,身体摇晃,几次差点摔倒,邓凤由于紧张,双手不自觉地抱在胸前,多次被呵斥。

那么,该院变更审判长一事,开庭时作为审判长的房法官是否当庭介绍了自己和其他法官的姓名并对此事做了说明呢?

9月13日上午,记者致电松江区法院,打算就此事以及余超律师所言求证,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称,房法官公休去了,另一名女工作人员称,房法官该案书记员也公休去了。

赵龙等4人在上诉状中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做出的那份一审判决,改判他们无罪。

记者采访获悉,2021年5月26日,松江区检察院指控马某等3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已向松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文中4被告人均系化名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 记者 汪子尧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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