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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后住院期间自己烫伤,把人撞了赔了钱又找我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00:52:10
“我撞了我自己,获赔46万……”


俗话说,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


01

我撞了我自己,获赔46万

这位司机就是这样的,停车时忘拉手刹,车突然溜坡,就把自己给撞了,真是碰瓷碰到家,有苦说不出啊。

事故发生后,司机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

“我撞了我自己,获赔46万……”

正在愁眉苦脸时,想起之前买的保险,车主想起了车险,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司机包含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在内,共计46万余元的赔款……

这件事在网络上引发了众多网友讨论,有声音说,

难道这不是自我碰瓷吗?

还有这种操作,不法分子发现赚钱新渠道呀!

这种事情难道怪别人吗?


02

真的该赔吗?

按照我们常规思维,交强险,三者险,是负责假如出事故,给别人修车,赔医药费等。现在是自己撞了自己,不赔也正常!

但是从法律层面也是该赔偿的,法院赔付的依据就是,被撞的车主是否为“第三者”?也就是彭某是否为车上人员。


“我撞了我自己,获赔46万……”


因为保险公司对车辆承保的为“第三者保险义务”,如果彭某属于车上人员的话,就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的解释是: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车主被撞的时候不在车上,那也属于“第三者”,并且出于车主能够获得基本经济保障的考虑,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车主唯一后悔的,恐怕就是商业三者险买得太低了,才赔了26万,对于已经伤残的他,恐怕远远不够。


03

未雨绸缪是关键

生命宝贵而脆弱,即便总共获赔了46万余元,但对于这位已造成伤残的司机朋友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或许无法预知意外什么时候会到来,但恳请大家日常出行多注意安全,各位车主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方向盘。该配置的保障也得做好、做足;出险后,保险才能给予我们足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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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意外都是可以赔付的:比如出行事故、宠物抓咬、高空坠物、做饭烫伤、自然灾害等,并且意外险的杠杆非常高,保一年最多,平均一天下来一毛钱左右。

无论是小孩大人,收入高低,意外险都是必须的。一点小钱,把风险转嫁出去,才能安心拼搏奋斗。

“我撞了我自己,获赔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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