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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找合同律师咨询,律师函小知识,及其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16:25:42
律师函小知识,及其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一、律师函小知识

在一些新闻和影视剧中,经常能够看到“律师函”的运用。在一些网购平台上搜索“律师函”,也能找到很多“超低价”的律师函服务。那么,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正常的流程是怎样的,可能涉及哪些环节?

(一)律师出具律师函之前,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

正常情况下,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以下沟通:

1.听取陈述;

2.梳理证据(含证据补充、证据固定);

3.核实事实;

4.调查取证(如有);

5.法律分析(如,案例及法规检索报告、研讨论证)。

(二)律师函本身的内容,发函者的身份,背后的准备工作,都可能影响律师函的效果

1.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律师函,需要运用该领域的专业法律知识做支撑,并结合案情进行个案定制——如果简单套用通用模板,可能无法起到预期效果。

2.律师函的签发律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及专业水平,也可能影响律师函的预期效果。

3.律师函如果不规范、不专业、不严谨,可能让对方怀疑律师函的真实性、专业性、合法性,同时怀疑委托人的维权决心,导致律师函难以起到预期效果。

4.律师函有时需要适当地向对方传达出律师函背后的大量准备工作,如,证据取证及固定情况、对方违法事实的列举、相关法条的列举及简要解读……等等。

5.如果案件进入仲裁、诉讼,律师函本身也可能成为证据,其发出时间、送达情况、内容表述、使用措辞,均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查明、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函的签发也要谨慎操作。

(三)律师函一般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而不宜群发或公开发

1.在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在函件陈述的内容并非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公开渠道、媒体发出,可能引起名誉权领域的侵权纠纷。

(四)律师函的作用

1.催促对方履行相关义务(如,付款、交货、换货、办理事项、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2.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如,限期搬离、改正、下架不实言论、下架侵权商品等);

3.起到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如,3年诉讼时效届满前,发函催告对方还款,送达成功的,可以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

4.阐明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建议双方和解、协商、谈判;

5.发出正式告知、正式通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如,追认、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6.代理客户作出法律方面的回应。


二、律师函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劳动合同纠纷比一般的民事纠纷多了一个“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如果需要走完全部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注:工伤类案件可能还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时间比较漫长),可能需要耗费较多时间,此时,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考虑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催促对方协商解决。

(一)律师函一般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劳动者角度

(1)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注:包括“没有缴纳”、“不足额缴纳”两种情况。)

(2)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被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提成工资、项目奖金……等。

举例,某劳动者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公司未支付,劳动者起诉。一审未予支持,但二审改判支持,二审判决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项目奖金。详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1民终1686号。

(3)要求提供劳动条件;

(4)要求提供劳动保护;

(5)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又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劳动者向公司寄送律师函,以公司欠薪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查明后,判决公司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详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05民初21797号。

(6)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虽然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10年后,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一般还需要证明自己提出了该要求,或者保留自己提出过该要求的证据。

(7)对工资变动、岗位变动表示异议,要求纠正;

如,公司单方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劳动者通过律师函的形式表示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要支付克扣的工资差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1民终5609号。

(8)要求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

注:“没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的法律责任,责任较重,虽然法律早有规定,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不了解、不理解,一旦劳动者单独发函提出该诉求,可能引发双方的“激烈冲突”。一般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不建议单独发函主张,或建议与其他劳动纠纷的诉求一并提出,且建议谨慎提出。

(9)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亡待遇等。

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允许双方在合理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民终27076号中,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45400元,劳动者不再请求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后劳动者诉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4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金额上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有效。

2.用人单位角度

(1)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

(注:双方需要事先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且用人单位据此支付了相关补偿,方为有效。)

(2)要求返岗上班;

(3)要求返还财物、资料;

(4)要求办理相关工作交接;

(5)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劳动者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发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提出该要求的证据,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用人单位依然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要支付双倍工资。)


(二)具体案例

1.劳动者通过律师函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获裁判机关支持

(1)参考判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0313号:

(2)基本案情

某劳动者被单方调岗,职位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被调整到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且被停用了打印及电脑权限,劳动者认为该调岗行为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公司的做法涉嫌不提供劳动条件,委托律师向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

(3)裁判观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上诉人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上诉人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4)简要分析

劳动者被违法调岗,用人单位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何举证公司构成“违法调岗”、劳动者需收集固定哪些证据、劳动者如何与公司沟通、劳动者向公司发出的函件应当如何表述……等等,均可能涉及劳动法领域相关专业知识的运用,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可能导致本人诉求的落空

结合该案例,其实劳动者可以向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在律师认可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促使公司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比“打官司”更为节省时间——如确实无法协商,相关函件本身也可以成为仲裁、诉讼的证据。


2.劳动者自行离职后再委托律师发函主张被迫解除,未能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1)参考案例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3564号

(2)基本案情

某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自行离职,一段时间后,再委托律师向用人发函主张被迫解除及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3)裁判观点(摘要)

就第三个争点,M某通过律师向J缝制厂发送了律师函,J缝制厂拖欠M某劳动报酬,故M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J缝制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J缝制厂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收到该律师函,但M某并未到J缝制厂结算工资。

……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第三个争点,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现M某以J缝制厂拖欠工资为由,2015年11月初即自行离开J缝制厂不再上班,直至2015年12月18日才以J缝制厂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M某现主张J缝制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J缝制厂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M某拖欠工资19175元;二、驳回M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简要分析

劳动者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因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提出该理由。

如果劳动者离职时没有一并提出被迫解除,而是离职后再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的,此时劳动者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被迫解除涉及到劳动法专业知识的运用,建议委托劳动法领域的专业律师谨慎操作。

3.公司跨市搬迁但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委托发出律师函主张被迫解除,获法院支持

(1)参考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5民终6264号

(2)基本案情

某企业准备从江苏搬迁到安徽,并且打算在搬迁后关闭原来的公司。劳动者于是委托律师向企业发出律师函,以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前两个月的未发工资等。

(3)裁判观点(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苏州J公司在收到L某所发出的律师函后,应明知L某是基于苏州J公司将搬迁至安徽的认知而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仍无证据证明苏州J公司就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相应情况向L某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并要求L某继续履行合同,应认定苏州J公司并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L某与苏州J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7月3日经双方合意解除。L某要求苏州J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安徽J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设立时,其股东白xx、王x(合计持股80%)仍是苏州J公司的投资人。两公司名称上均使用了“xx”二字,经营范围也十分相近。安徽J公司设立后不久,苏州J公司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了投资人及经营地址。结合苏州J公司所称缩减经营规模的情况,以及L某提供的视频中的人员对话,不排除苏州J公司因其经营规模变化而对其人员及资产进行相应调整的可能。苏州J公司搬离原经营地址必然导致L某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结合前述情况,L某据此产生苏州J公司将搬迁至安徽的疑虑符合常理,苏州J公司未就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的相应事项向L某作出说明或回复,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为L某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现L某要求与苏州J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4)简要分析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决定搬迁到其他城市的,有可能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此时劳动者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劳动者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法院经审理后予以认可,并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


(注:本文案例均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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