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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包含存折吗,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原理与特殊规定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16:48: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原理与特殊规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及一般原理

要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首先要成立诈骗罪。那么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基于某种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其财物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那么机器可以被诈骗吗,显而易见机器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因此甲通过投放假币抓到的娃娃,只能认定盗窃罪而不能认定诈骗罪。

既然机器不能成为诈骗对象,那么ATM机也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诈骗对象,故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从原理来看只能为人。即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原理为,对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比如在柜台取钱)为信用卡诈骗罪,对ATM机使用(比如在ATM上取钱)为盗窃罪。

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1、抢劫信用卡并使用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无论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只定抢劫罪,使用数额为抢劫数额。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律定盗窃罪。

3、侵占信用卡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需注意的是,侵占信用卡的情形有很多种,此规定只限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其他情形例如银行职员拾得他人信用卡并自己刷取,则为盗窃罪;又如代为保管型侵占则适用一般原理,对人则为信用卡诈骗,对机器则为诈骗。

4、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需注意的是此规定只限于信用卡,如果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存折,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适用一般原理,以盗窃罪论处。

综上,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原理为,对人使用为信用卡诈骗罪,对ATM机使用为盗窃罪。但司法解释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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