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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清算可以找律师吗,公司自行清算发生僵局后股东可以提请强制清算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22:36:41

公司自行清算发生僵局后股东可以提请强制清算 ——申请桂林金世邦公司强制清算案

作者:邢卫斌

公司自行清算发生僵局后股东可以提请强制清算

来源:《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2020年(第二辑)戴红兵/主编

【裁判要旨】

公司被法院依法判令解散后,应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如果公司股东互不信任,清算组或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即使该公司已成立了清算组,但是自行清算发生僵局,在清算进度严重拖延的情况下,债权人未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也可由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号:(2018)桂民03强清1号;合议庭成员:梁春弟、邹国良、李艳]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诒芬、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桂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世邦公司)。

第三人:贺州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2011年4月18日,名桂公司、车诒芬与第三人金泰公司拟成立金世邦公司井签订《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股东为金泰公司、名桂公司、车诒芬;黄滨、柳国章、林雨水为金泰公司股东代表,赵文波为名桂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2012年7月19日,金泰公司、名桂公司与车诒芬出资全部到位,其中金泰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 ,名桂公司和车诒芬各出资250 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金世邦公司营业执照,注明公司于2011年6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滨。

在合作经营过程中,金世邦公司三股东之间由于矛盾尖锐,出现公司僵局,车诒芬、名桂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金世邦公司,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桂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金世邦公司。金世邦公司及金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此期间,金泰公于2017年 8月5日向名桂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桂林日报社发函表示愿意回购名桂公司股份 2017年9月25日广西高级法院经调解未果,作出“(2017)桂民终45号”民小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于2017年10月11日生效。

2017年10月9日,名桂公司、车诒芬向金泰公司、柳国章、林雨水发出吿知函,通知其对金世邦公司共同进行清算,并要求自收到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书面回复。该告知函已邮寄,并由桂林市公证处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公证。因未见答复,名桂公司、车诒芬于2017年10月16日再次向金泰公司、柳国章、林雨水发出告知函, 要求对方于10月20日前联系清算,该函件已被签收。2017年10月13日,金泰公司向名桂公司、车诒芬发出《回复函》——我司原关于收购贵司持有的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5%股权,以确保贵司出资在无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安全退出公司的函,仍然有效,贵司可以接受以彻底解决所谓“纠纷”,并同意成立清算组等。2017年10月24 日,金泰公司向名桂公司、车诒芬发出关于组建清算组会议通知,定于10月26日15 时整在贺州市民兴路9号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商定清算组成员名单,如放弃参加,视为同意会议确定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于双方当事人互相不理睬,金泰公司于 2017年10月26日单方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成立清算组,代表股东5%的表决权可以指定一名清算组成员。2017年10月29日,金世邦公司在其住所地向债权人张贴公告,载明:金世邦公司将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名单正按程序组建中,现向社会公告,请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2017年11月2日,金泰公司以名桂公司、车诒芬缺席为由形成股东会决议如下: (1)金泰公司将通过法定程序对“(2017)桂民终4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在未改判之前,同意成立清算组,代表股东5%的表决权可以指定一名清算组成员;(2)清算组成员为:王丁元、林雨水、谢东方、覃常军、罗小梅、黄智、陶翠芬、兰国球、程达坤、李红、黄滨、潘杰能、梁文洪、海震、李毛毛、林映峰、范志坚、黄正祥、赵文波、车诒芬。王丁元为清算组组长,林雨水、梁文洪为副组长;(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当日,王丁元以清算组的名义向公司员工进行了公告。该清算组的设立未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017年12月8日,车诒芬、名桂公司以前述事由向桂林中院申请强制清算。金世邦公司、金泰公司目前未提交任何债权人债权申报情况,也未提交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一、审理结果

根据查明事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金世邦公司经生效判决解散后, 作为公司股东的车诒芬、名桂公司与金泰公司相互发函表示了要求成立清算组的意愿,但车诒芬、名桂公司不出席金泰公司召集的股东会,也不认可金泰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及其组成人员,原股东之间互不配合。金泰公司单方决议成立清算组后,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未在10日内向已知债权人寄送通知,也未在60日内在规定的报纸上向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至今为止未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也未见债权、债务登记。金世邦公司股东之间互不信任,不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公司自行清算已出现僵局,自行清算客观上已无法开展。金泰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未按法律规定开展清算活动,事实上也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因此,进行强制清算实属必需,金世邦公司、金泰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车诒芬、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二、裁判评析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

公司解散事由是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概括有以下几种:(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判决公司解散。依据公司解散的事由,可以将公司解散的原因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而解散属于自愿解散;依据行政命令或司法判决而导致的解散是强制解散。本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桂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世邦公司解散,出现法定的强制解散的事由。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当自行清算不能,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欠税费,清理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二) 强制清算申请人

强制清算程序的设置不仅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维护公诅股东的利益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为了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维护中小股东额合法权益,同时倡导守法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因而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同时在《公司法解释(二)》又规定了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公司股东可以作为申请人。本案当中,申请人车诒芬.名桂公司正是金世邦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他们可以成为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

(三) 强制清算的启动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案中,金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的确成立了清算组,但是,这只是金泰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因为作为小股东的车诒芬、名桂公司并没有参加清算组。本案中的股东分为两派,即公司为一方,为大股东,占股90% ,车诒芬、名桂公司为一方,持有10%的股份,这是形成清算僵局的基本原因,双方互不信任,自双方发生矛盾以来,即使召开股东大会,也无法形成任何决议。在法院判决公司被强制解散后,金泰公司即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车诒芬、名桂公司亦要求成立 清算组,在双方都不愿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金泰公司单方成立清算组并组成清算人员名单,但未按照规定将清算人员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也未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同时,未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移交印章和账册,车诒芬、名桂公司不认可该名单,作为公司股东的车诒芬、名桂公司实际上已经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

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人合性基础已经丧失,股东之间关系破裂,无法重建信任或没有其他可以挽救公司困境的措施。本案中金世邦公司的股东之间已经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人合性基本要素已经不存在,各清算组成员之间互不信任。本案法官在是否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受理强制清算的实体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了多次调解,希望能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性,但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最终法院认为金世邦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和对立,金世邦公司自行清算已经陷入僵局,且没有任何债权人申请对金世邦公司进行清算,因此,作为公司小股东的车诒芬、 名桂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受理其申请。

(四)强制清算的目的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消灭其法律人格所必需的环节,一般而言, 公司解散必定清算,因为“解散只是在生活层面上消灭法人,而清算才是在法律层面上消灭法人”。公司法上的强制清算不仅是清欠税费、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同样更是终结公司的法律人格,是一种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守法股东的权益;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清算的终极目的是通过程序的保障和公司剩余财产的合理分配,在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间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

作者简介

刑卫斌:法学硕士,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五级法官助理。

公司自行清算发生僵局后股东可以提请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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