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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刑事赔偿律师咨询,女子被藏獒吓撞车狗主人被判赔100多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14:37:05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吴采倩 实习生 黄莹)浙江女子因被藏獒惊吓撞到电线杆受伤,绍兴市中院二审判决狗主人赔偿116万余元。27日,被告方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狗主人目前尚未赔偿完结。

被告方代理律师吕建春告诉新京报记者,案件已于2019年4月15日审结。藏獒虽未咬人,但受害者因受到惊吓撞车致残,藏獒主人需承担责任。

浙江女子受到藏獒惊吓撞车致残,狗主人116万元赔偿尚未完结

二审判决书截图。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22日下午,女子周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途中遇见丁某在路边放养藏獒,心生恐惧并要求丁某看管好藏獒。但丁某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周某继续前行,在经过藏獒时因恐惧撞到电线杆,从车上跌落受伤。

事发后,周某先后被送至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诸暨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周某因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诸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吕建春表示,案件的焦点是,丁某饲养藏獒的行为,与周某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以为狗没咬到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丁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

二审法院认为,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未被约束的藏獒令人生畏,才使原告周某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所饲养藏獒的行为与原告周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显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了解,全国多地已出台养犬管理的条文。以浙江杭州为例,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犬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遛犬不牵绳行为,可暂扣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吕建春称,目前案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藏獒主人目前尚未赔偿完结。

编辑 王煜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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