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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买卖合同律师,怎样才是正确审查买卖合同的方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7:02:54

买卖合同具有的主要条款与一般合同的条款并无本质区别,比如买卖双方的名称标的物、价款、质量要求、包装、交货、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标的条款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因此,标的物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标的物的规格应具体规定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标的物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二、价款及结算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的价款及结算方式条款应当约定明确的价款,以及价款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地点进行支付。

在实务中,一般的价款通常都采用总括价款,即价款不仅包含标的物本身的价款部分,还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其他价外费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要分清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在价款及结算条款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商定以定金担保方式签订合同,要注意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怎样才是正确审查买卖合同的方式?


三、质量和包装方式条款

1、质量条款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合同法》第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爱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包装方式条款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安全运送非常重要,包装不善就可能发生货损,侵害买方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另一种是指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交付和验收条款

1、交付条款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易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法》对此予以了规定,其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检验或验收条款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等。

怎样才是正确审查买卖合同的方式?


三、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实践中,买卖合同的不同情形,违约责任呈现为各种特定的条款。例如质量保证金、修理费用之负担、减价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等。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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