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通化地区刑事律师排名表,吉林省王成忠终审法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7:14:05
吉林法官王成忠羁押三年获取保,因一宗林权案件被控枉法裁判

王成忠(身着绿色短袖T恤)离开辽源看守所。王成忠家属供图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因一审判处的刑期已满,二审仍未宣判,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原法官王成忠9月2日被取保候审。他因审理一宗林权纠纷案被控枉法裁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1月,王成忠民事枉法案曾二审开庭,但因审判长为王成忠在辽源中院的同事,“同事审同事”的情形引发巨大争议,因此吉林省高级法院指定该案由通化市中级法院管辖,这也成为中国首例二审指定管辖案。

一案绊倒两名法官

因一宗林权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王成忠站上了被告席。该林权案原告为辽源市东辽县的郭永贵,被告为郭长兴。

据该案一二审判决书,2015年11月12日,郭永贵的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位于东辽县建安镇某村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但未约定价款。

同日,李笑岩和郭长兴的代理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权转让款为600万元。次日,在辽东县林业局批准下,林地产权由郭永贵变更到郭长兴名下,备案协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

未约定价款,和分别约定为60万元和600万的三份协议,成为纠纷焦点。

该案一审认定价款为600万元的转让协议。一审判决后,郭长兴不服,上诉到辽源中院。接管该二审的便是王成忠,他担任审判长,并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2017年6月,辽源中院二审认定价款为600万元的转让协议,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槌落下,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做出再审裁定。随即,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以同样罪名被刑拘的,还有该案一审法官东辽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大庆。

一宗民事案件绊倒两位法官,引起了广泛关注。

“同事审同事”被纠正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林权案二审中经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西安区法院认为,合议庭成员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郭永贵系副院长金宝岩及同事金宝华家属,合议时给予关照。据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实成立。

王成忠不服随即上诉。2018年11月8日,王成忠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判长为辽源中院刑二庭庭长史震,与原为辽源中院法官的王成忠曾是同事。

庭审现场,王成忠及辩护律师当庭要求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回避,但遭驳回。开庭48分钟后,法庭宣布休庭。

王成忠案因“同事审同事”引发争议。

2018年1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这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二审指定管辖第一案。

【庭审争议焦点】

2019年4月30日,王成忠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接受请托、是否授意枉法、对证据的采信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辩护律师为王成忠作无罪辩护。庭审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待定。

是否接受请托?

根据一审判决书,辽源中院受理林权案二审时,本交由赵艳霞审理,后分配给被告人王成忠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合议庭成员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原告郭永贵系副院长金宝岩及同事金宝华家属,合议时给予关照。

王成忠的辩护律师徐昕在庭审中辩称,针对林权案的分案情况,金宝华只是希望案子不要分给赵艳霞,王成忠并没有参与分案。王涛、王诣渊两人的观点是间接、猜测、意见性的证言,并且二人身为合议庭成员,存在推卸责任的动机,其证言不应被采信。

王成忠在二审庭审中,否认了自己接受请托,承认金宝华找过自己,但没有授意案件。并且,因为此案有信访风险,自己在审理过程中平均十天汇报一次,就是为了能让案件在阳光下进行。

检察员则认为,王成忠告知合议庭其他两位法官王涛、王诣渊案件与金宝岩有关,暗示予以关照。检察员认为,对于王成忠告知案件与领导有关,并且予以照顾的理解并无偏差,“如果在这么明确的情况下,还不能正确领会才是不符合常理”。

“阴阳合同”之争?

而林权案中转让款是60万还是600万的争议,在王成忠案二审中,依旧成为交锋的焦点。

检察员认为,林权案中,王成忠错误地将郭长兴与郭永贵的转让关系认定为买卖关系。王成忠没有对事实深入调查,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采信,导致原民事判决错误。

辩方表示,林权案二审中王成忠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了调查,但由于郭长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否认效力更高的书面合同和林权证,合议庭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林权属不动产物权,应以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权证注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王成忠没有理由调查涉案林权的实际权利人,且即便调查在民事诉讼中也无法查清。

对于60万还是600万的问题,辩方认为这显然是“阴阳合同”,是为办证避税所签,以经验法则,60万元转让价明显过低。林权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郭长兴自己也认为超过60万元,自行作出的评估报告结果近200万元。因此,王成忠依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信600万元合同,没有违反自由心证原则。

悔过书是否为真?

一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王成忠手写的悔过书。悔过书中王成忠称,因金宝岩、金宝华的说情,先入为主带有倾向性地审案,审案不细,错误认定了事实,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导致错误案件的产生。

二审中,王成忠坚持自己是在“威逼利诱”下写的悔过书。

辩方表示,根据同步录像显示,2017年9月3日上午八点半,侦查人员拿纸笔给王成忠,要求其写《悔过书》,并反常地带王成忠离开讯问室。侦查人员明确表示,“换个屋子写”,而之后并无同步录像,完全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是有意规避同步录像进行非法取证。因此,悔过书应当排除作为证据。

辩方还称,即使按照悔过书也不能证明犯罪,王成忠在悔过书中写了自己后悔,是对案件的问题后悔,但没有供述自己接受了请托、因为请托而做违法的事。

检察员则认为,根据王成忠录音录像供述,悔过书系真。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王心

来源:新京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