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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6:36:07
安徽合肥胜诉案例: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二审改判撤销

【案件概况】

上诉人合肥东方铁塔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是一家在安徽合肥经营多年的企业,在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与淮海大道交叉口东南侧拥有自己的厂房和土地。

2021年5月7日,本案被上诉人合肥X区C局针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合肥X区C局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NO.3480107),该决定书认为上诉人在厂房南侧围墙旁建设房屋(面积为280.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章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上诉人于2021年5月22日之前自行拆除厂房南侧围墙旁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案涉房屋曾在2018年1月份遭遇过偷拆,铁塔公司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宋玉成律师代理过该刑事案件,当年参与毁坏房屋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最后均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判处一年半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铁塔公司在收到该封决定书后再次联系了北京宋玉成律师,宋玉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指导铁塔公司向合肥市Y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合肥市Y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1)皖0102行初12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面对不公的一审判决,宋玉成律师指导铁塔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安徽合肥胜诉案例: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二审改判撤销

【办案缩影】

2022年4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对合新城函[2021]15号提请认定建筑物合法性的复函》(合自然资规函[2021]209号)仅对房屋界定为违法建设,并未对涉案房屋是否应被拆除作出认定,合肥X区C局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案涉房屋不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合肥X区C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皖01行终27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Y区法院(2021)皖0102行初12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合肥X区C局作出的NO.3480107《合肥新站X区C局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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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宋玉成律师指出,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就涉案被处罚房屋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行政机关并未举证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造。

2021年3月3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合自然资规函[2021]209号《关于对合新城函[2021]15号提请认定建筑物合法性的复函》,认为上诉人的涉案房屋未在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擅自建设行为。但对于被上诉人合肥X站C局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合新城函[2021]15号《关于请求对合肥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性质进行界定的函》中“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一节,上述《关于对合新城函[2021]15号提请认定建筑物合法性的复函》中未予回应。

另本案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涉案房屋在2018年1月份曾经遭遇偷拆,当年参与毁坏房屋的张某等四人均以故意毁坏财产罪被人民法院判刑。众所周知,违章建筑是没有价值的。当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法院在进行刑事判决时,均已经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过慎重周祥的调查了解与核实,且认真调阅查看了涉案房屋所有的产权手续和附图,均认定涉案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是完全合法的房屋,才对上述四名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宋玉成律师的代理观点,最终做出了公正的二审判决。

本文是根据宋玉成律师亲自代理的真实案件撰写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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