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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找的律师跟被告串通怎么办,民事虚假诉讼 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03:40:11
民商诉讼律师成为虚假诉讼罪的高危人群

近几年,部分民商诉讼律师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支付令,以此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刑罚。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近几年涉及虚假诉讼罪案件数,具体数据如下(统计截止至 2018 年12月31日):

民商诉讼律师成为虚假诉讼罪的高危人群

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虚假诉讼罪案件数逐年增加。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成为虚假诉讼罪的高危人群。6 月 1 日,在北京举行的一场“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研讨会上,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介绍,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成为当事人和承办法官的中间人,为虚假诉讼顺利进行出谋划策。

裁判简介

一、李某某虚假诉讼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辽 01 刑终 90 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作为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与委托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郑娟华、林祖阳虚假诉讼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7)闽 01 刑终 864 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郑娟华、林祖阳、原审被告人蒋冬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关于上诉人林祖阳请求免除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林祖阳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身为执业律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审判执行活动,不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林祖阳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律师事务所也难逃其咎

不仅律师在虚假诉讼中会受到处罚,律师事务所涉案也会受到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行复议案件中发现这一问题后,对涉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分别作出罚款 10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处罚。涉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服处罚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认为,涉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利用虚假诉讼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江苏高院对其罚款并无不当,但罚款金额过高。最终,涉案律师事务所被罚款 20 万元,涉案律师被罚款 5 万元。

原因分析

首先,主要是个别民商律师疏忽大意、风险意识淡薄。委托人不懂法,律师懂法,律师主动成为虚假诉讼的操盘手。

其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存在,刑事律师知道涉案风险高,往往防范意识强,真正因为触犯该条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反而不多。

最后,立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定越来越严厉,打击力度越来越大。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2016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及 2018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虚假诉讼罪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相关规定越来越细。

实务建议

民商诉讼律师逐渐成为虚假诉讼高危人群,做好以下几点,办案时能更好规避风险:

1.接案时做好接案笔录,认真核实案件情况。有些案件较简单,民商诉讼律师认为没有必要认真做接案笔录,其实不然,律师要加强虚假诉讼风险防控,无论简单还是复杂的案件,都要认真做好每个案件的接案笔录。

2.民商诉讼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应当以现实存在的真实证据为依据,提前做好证据审核工作。律师不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更不能与当事人串通伪造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代理意见应当以真实存在的证据为依据。根据案情的需要,诉讼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情况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做好证据审核。

3.出现原告帮被告请律师的情况时,最好不要接案。这种情况下,大概率会出现双方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民商案件,原、被告之间一般有纠纷,原告积极帮被告寻找律师的,不符合常理。

4.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委托人要求诉讼律师提供违反法律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时,应当予以明确拒绝。

5.善于总结虚假诉讼案件规律特点,在办案时加以甄别。虚假诉讼多发生在财产纠纷领域,其中以民间借贷纠纷、劳动报酬追索、房地产权纠纷、离婚涉案财产纠纷等居多,办理这几类案件过程更要注意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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