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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5:34:38

光靓研究(196):遭遇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196)

光靓研究(196):遭遇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01面对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时,消费者的常见维权路径


02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消费者民事维权的重点问题及法律分析


03律师建议


近年来,“限时预缴充值有福利”、“续费享受减免”等预付费形式成为教育培训机构常用的促销手段。预付费,顾名思义,消费者向教育培训机构预先支付购课费用,培训机构负有履行合同、交付课程的义务,即所有预付费都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负债,其相当于把自身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年8月2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收到教育培训服务类投诉32,161件,其中多数系机构预收款引发的纠纷。这类教育培训机构一般通过租场地、雇员工即可进行轻资产运营,自有资产很少,一旦经营不善,便无法兑现培训服务承诺,等到消费者通过起诉想追回预交费用时,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公司要么已经倒闭,要么被注销,要么账上早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甚至部分机构已经“卷款跑路”。此时,消费者又当如何维权呢?本期光靓研究将结合案例,就消费者遇到培训机构“爆雷”时如何维权的问题展开研究。


一、面对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时,消费者的常见维权路径


当教育培训机构倒闭、被注销或者“卷款跑路”后,消费者若想追回已预交的购课费用,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归纳为以下四种维权路径,以供消费者参考:


(一)主动与教育培训机构协商


消费者可以主动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沟通协商预交购课费用退还事宜。在进行沟通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一方面,使得沟通过程重点明确,有理有据,进而保证沟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协商退费过程中的证据搜集与保存,便于后续起诉时举证。


(二)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主动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直接负责人沟通未果时,可就教育培训机构运营过程中的具体违法或违规行为,向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协会、教育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投诉,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处需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是,有关主管部门受其职能限制,其反馈的最终处理结果可能无法达到让教育培训机构及时退费的目的,此时,更有效的维权路径可能是告知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事业合伙模式、股权激励模式等,需要具体根据相关文件分析是否涉嫌恶意运营,即故意以低价诱惑消费者高额充值,随后“卷款跑路”,其经营模式可能已经构成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甚至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可以提请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接到消费者报案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与性质,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启动刑事侦察程序。因此,消费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欠缺相关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也可就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相关的具体进展等事项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以便及时、有效了解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当协商、投诉均未能有效解决退费问题时,消费者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需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是,协商、投诉并非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即消费者可不经协商、投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于协商、投诉而言,民事诉讼的方式更直接、有效,并且并非所有向教育培训机构预交费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视情况而定:


当教育培训机构出于恶意,单纯为了“卷钱跑路”,后续联系与执行可能存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这种情况要根据具体的起因评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当教育培训机构确系经营不善,如该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行业或对市场调研缺乏专业能力,导致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而停课关门时,此时要看教育培训机构能否继续盘活,重新进入市场。如果不能,消费者不可消极等待,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消费者可能需要以债权人身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此处需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是,教育培训机构大多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个人收取公司款项,大股东随意调动公司资金,随意分红,设账外账,财务混乱,不能提供账务账册,未经清算注销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消费者应当具备积极起诉维权的意识,善于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追讨预交款项。


二、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消费者民事维权的重点问题及法律分析


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在培训机构停课关门不能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如消费者证据齐全,以教育培训机构为被告提出诉求,在符合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基本上是可以打赢官司的。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类教育培训机构一般通过租场地、雇员工即可进行轻资产运营,自有资产很少,一旦经营不善,便无法兑现培训服务承诺,等到消费者通过起诉想追回预交费用时,教育培训机构账上早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难道教育培训机构股权转让(变更股东)、关门(失联)、不接听电话等,就可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么?


鉴于目前大多培训机构的运营主体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文此处针对上述重点问题,主要就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责任展开研究。


(一)股东出资责任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案例分析


案例一:徐永仕、孙毓崧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来源:(2021)鲁06民终417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9年8月3日,原告孙毓崧与凡思公司签订《签约标准》,当日,原告缴纳28800元的学习费用。2020年春节后由于疫情影响,被告没有再开课。后凡思公司股东徐永仕、高基伟、任旭波、柳彩凤于2020年6月17日经股东会决议对凡思公司进行减资,注册资本由280万元减少到10万元,其中徐永仕减少出资146.5万元,高基伟47.5万元,任旭波57万元,柳彩凤19万元,出资比例不变。凡思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在经济导报上进行公告。原告以被告预收购课款却不能履行培训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2020年6月17日,凡思公司股东会通过减资270万元决议,并于当日以报纸公告方式告知债权人。2020年8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核准减资。该减资决定并未直接告知已知债权人,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故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即使真如高基伟等所述,减资后并未实际取回减资后的出资款,仍不能改变减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故股东柳彩凤、徐永仕、高基伟、任旭波应当在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对原告上述35300元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时,股东的损失仅及于其认缴的出资额,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的,需要对涉及出资份额予以补足。


(二)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案例分析


案例二:曾秋娜与深圳市星光熠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段妮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来源:(2020)粤0304民初46208-46248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曾秋娜等41人(以下简称:各案原告)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陆续给孩子报名被告星光熠熠公司的课程,并依约缴纳了培训费用。后无法正常上课,各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


本41宗系列案有21宗案件原告将培训费转至被告段妮妮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其中财务收支明细显示,上述21宗案件原告缴纳的培训费在财务收支明细中已做记载。另显示,被告星光熠熠公司向被告段妮妮借款金额共计50多万元。被告段妮妮微信、支付宝账单显示,其账单收支款项性质种类繁多,大部分为被告段妮妮个人生活消费,且账单并未显示被告段妮妮收取的培训费有转入被告星光熠熠公司账户。被告段妮妮银行流水显示,被告段妮妮与被告星光熠熠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其中,被告段妮妮于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被告星光熠熠公司转账金额共计53万余元,均未备注款项性质。被告星光熠熠公司亦向被告段妮妮转账多笔。


此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被告星光熠熠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被告段妮妮为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99%,案外人张利平持股比例为1%。2020年4月15日,被告星光熠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段妮妮变更为案外人张利平。2020年5月9日,被告段妮妮变更持股比例为30%,案外人张利平变更持股比例为70%。被告段妮妮于庭审时确认,其与案外人张利平系母女关系。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段妮妮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结合货币所有权之特性,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所有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应当有其独立的财产,即其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该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股东、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保护公司利益,防止股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如因股东原因造成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则会造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产生混淆,从而架空公司,导致公司空心化。


第三,本41宗案件中有21宗案件的培训费系通过被告段妮妮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告段妮妮微信、支付宝账单的收支款项性质种类繁多,其收取的培训费与其个人日常生活收支无法区分且被告段妮妮银行账户与被告星光熠熠公司银行账户具有大量的资金往来、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被告段妮妮抗辩其已将收取的大部分培训费转给被告星光熠熠公司,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星光熠熠公司自称其陆续向被告段妮妮借款50多万元,被告段妮妮亦陆续向被告星光熠熠公司转账53万余元,其转账总金额与被告星光熠熠公司自称的借款总金额相差无几,故关于被告段妮妮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是指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本案被告星光熠熠公司确认公司亏损严重,已无法清偿涉案债务,各案原告的利益已受到严重损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星光熠熠公司与被告段妮妮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段妮妮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清算责任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案例分析


案例三:张凤聪与冯立婷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来源:(2021)京0105民初13749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9年4月27日张凤聪与北京x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润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x润公司为张凤聪之子提供平面艺术、立体雕塑课程。当日,x润公司出具收据。疫情期间x润公司停课,2020年5月原告询问是否营业,x润公司表示6月份开业,但此后仍未开业,张凤聪此后再次询问未果后,于2020年8月5日向x润公司要求退费,经协商未退费遂诉至法院,后经查证,2020年9月x润公司已启动注销程序,并于2020年11月注销,二被告系x润公司的股东。在x润公司的注销手续中,有2020年11月12日二被告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记载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


裁判观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鉴于x润公司注销时,二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承诺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其二人承担,本院确定由二被告对x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建议


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往往涉及群体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小额多发、金额总量大、社会影响广,对于此类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维权纠纷,本律师提供以下建议,以供消费者参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消费者在接受教育培训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有证据搜集与保管意识。当遇到权益受损时,首先注意保存与搜集好相关证据,如与培训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支付凭证收据与培训机构名称相一致的税务发票、和销售人员沟通的微信记录等,积极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如培训机构承诺退费,则应将所有退费承诺落实到书面文件中,不能仅凭培训机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便轻信会退费,以便为日后的退费维权提供详尽及充分的证据。


如果协商退费不成,消费者切莫消极等待,错失维权最佳时机,可以直接向消协、教育局等主管机关投诉举报,同时联合其他消费者通过申请仲裁或者及时到法院起诉维权正如前文所述,教育培训类企业属于轻资产运营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非常低,和其自身所欠债务相比,真可谓九牛一毛。如果出资人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类企业而言,出资人即便以其未缴纳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对于普通债权的预交款项总量而言,追回的股东出资也是杯水车薪。所以,本律师建议,消费者尽量把方向放在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方面,积极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光靓研究(196):遭遇教育培训机构“爆雷”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作者:陈 玲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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