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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找当地的律师吗,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到底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14:54:54

案件简介:张某发生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单位注册在贵阳,经营地在北京,张某在北京申请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已经工伤待遇仲裁,对方主张按注册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结果朝阳区劳动仲裁,按北京工伤待遇标准判决的赔偿。赔偿金额为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14.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572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72元。

对方坚持的贵州标准为进行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到底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

关于管辖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案北京朝阳区和贵阳双方都有管辖权,因此就要看法律法规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到底是按贵阳标准还是北京标准进行审理。


关于工伤待遇赔偿到底使用北京标准还是贵阳标准:

首先,北京地区工伤赔偿月数多,月平均工资高,而贵阳地区工伤赔偿月数少,月平均工资低。

因此针对本案,律师找到法律依据和意见如下。


张某工伤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伤认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法律规定涉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过,应该按北京市的工伤赔偿标准规定进行审理。

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到底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

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被告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致残登记标准玖级,而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持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单位认为其注册地址在贵州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贵州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因张某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其统筹地区为北京市,故应按北京市的标准计算上述费用。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贵阳南明区法院判决按北京工伤待遇标准判决的赔偿。赔偿金额为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14.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572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72元。

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到底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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