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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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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受害人已逾60岁

是否支持其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逾60周岁,是否支持误工费?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65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颧弓骨折等。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王某已逾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王某则称自身属于农村工匠大工工种,其作为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常年从事农村建筑,该劳务收入确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另外,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作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王某提交的村委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王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 60 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王某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王某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1日,家住横县六景镇的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横县六景镇良圻农场至良圻农场卫生院方向由东向西行使,黄某在同一道路同向行驶,黄某超越张大爷车辆时,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恰遇张某驾车左转弯横过道路,黄某驾车发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张某将黄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黄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2587.89元。张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并提供了张某在横县某养猪场工作的证明、张某与其儿子同住在广西农垦国有良圻农场的证明。 保险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黄某辩称,张某已年满68周岁,已达退休年龄,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猪场是否合法的相关证明,只有收入证明不应支持误工费,其他损失亦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

原告张某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养猪场工作收入证明、张某与其儿子同住在广西农垦国有良圻农场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为城镇居民,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针对广西横县某猪场出具的《证明》,法院依法对猪场经营者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原告张某、被告黄某质证,被告黄某认为广西横县某猪场没有营业执照,不是正式单位,原告在猪场做工的性质只是农村雇佣性质,故原告不是猪场的员工。因此,对原告张某于发生事故前在横县某猪场做工的事实,被告自认,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据此认定原告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仍从事农牧劳动,因此,对于张某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但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他损失亦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一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不应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

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应当依据个案酌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老年人,对于该类人群不参加劳动、不以劳动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对于误工费请求,不应予支持。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得以有效改善,大量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仍在工作,而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普遍仍从事农业劳作。因此,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明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而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误工费亦可支持。

从上述案例来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劳动能力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误工费的支持,对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逾60周岁,是否支持误工费?

张占付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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