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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起草的协议书不去公证,公证赠与房产没有变更产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20:35:38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愿意将个人所有的特定财产赠与另一方,双方为此签订了《财产协议》,但一直没有对赠与的标的物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或对协议进行公证,此时该协议真实合法但效力待定。当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赠与方仍然有权撤销其赠与行为。

【案情简述】

韩某(男)与孙某(女)于2019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韩某在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2020年6月,二人因考虑子女教育问题复婚,男方为表示诚意,将所购房屋赠与女方,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但是复婚后不久,二人仍然矛盾不断。一天,孙某将韩某诉至法院坚持要求离婚,同时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韩某当初赠与女方房屋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关系,现女方要求离婚导致其目的落空,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撤销对女方案涉房屋的赠与。韩某的代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代理意见,最后法院判决案涉房屋重归韩某所有。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本案男女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系赠与合同,而非夫妻财产约定制,更不是夫妻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男方赠与女方房屋,是暗含目的和条件的,即为增进夫妻感情,获得女方的尊重与爱。现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想撤销其赠与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财产协议》证明男方将案涉房屋赠与女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且该协议未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韩某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案涉房屋的约定到底是约定财产制还是赠与关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作出约定,并按约定处理夫妻财产的制度,是为了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针对的是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而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婚后的财产管理和归属具有继续性,而赠与则是一次性行为。本案案涉房屋应当属于韩某对孙某的赠与。

【律师建议】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财产协议的书面文字上明确约定财产协议的性质,避免产生对协议性质认定歧义的情况;第二,如果财产协议涉及财产赠与,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或及时变更所有权登记,使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第三,对财产进行约定时,最好对集合财产进行约定,避免仅对特定财产约定,使约定财产制区别于赠与。


未变更所有权也未及时公证 夫妻间财产赠与协议效力待定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文涛 段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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