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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怎么找律师,聚众斗殴怎么找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20:14:15


媒体热议的聚众斗殴案,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不起诉

引子

本案是由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以下简称卓凡刑事部)副主任余安平律师与副秘书长胡永升律师共同参与辩护的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两位律师分别为此案的第一、第二被告人欧某伟、欧某槟父子做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对此案撤回起诉,近日又做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欧某伟、欧某槟等6人全部无罪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这个发生在广东某县的刑事案件,起因于邻里纠纷。郑某云租用的冻库噪音太大影响了邻居欧某伟一家,双方沟通解决未果进而发生争吵。后来郑某云的哥哥郑某锋赶到现场,与欧某伟等人发生冲突,造成欧某伟等人中2人重伤,3人轻微伤,郑某锋本人轻微伤。案发后,警方即立案侦查,对伤人者郑某锋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追诉,并对受害人欧某伟等人做了询问笔录。

本案事发三个月后,数家媒体突然对此案进行了集中报道,而且这些媒体报道无一例外只有郑某锋及其家属一面之词,从未采访欧某伟等人。在舆情压力下,公安机关对欧某伟等6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立案,并予以刑事拘留。

欧某伟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余安平律师,家属一直认为欧某伟等人是受害人,并没有及时委托余律师。本案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家属才正式委托余律师参加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余律师推荐了拍档胡永升律师参加第二被告人的辩护。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2018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欧某伟、欧某槟等人因郑某云租用的冻库噪声过大,与郑某云发生争吵。因欧某伟一方人数众多,郑某云逃走到附近一小巷内拾取木棍,返回现场继续与欧某伟等人争执。欧某伟一方遂持刀追赶郑某云,郑某云逃走回到家中并取出菜刀,再次返回现场。欧某伟、欧某槟等人又持砍刀、木棍沿街追逐郑某云一段距离后未果。

2018年6月25日0时左右,被告人欧某通、钟某稳接到欧某伟等人电话后陆续赶到现场,以及被告人黄某强也来到现场。0时10分许,郑某云的哥哥郑某锋(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来到现场,欧某伟方持凳子等工具先动手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其中欧某伟使用凳子、欧某通使用长刀、黄某强使用玻璃酒瓶、钟某稳使用木棍、刘某甲和杨某兴使用拳脚参与斗殴,致郑某锋受伤。在斗殴中郑某锋使用一把剪刀也将对方的人刺伤。经鉴定,刘某甲、黄某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欧某伟、杨某兴、欧某槟、郑某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伟、刘某甲、欧某槟、黄某强、杨某兴、钟某稳无视国法,结伙持械积极参与与他人斗殴,致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媒体热议的聚众斗殴案,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不起诉

律师分析

经过与家属充分沟通、会见被告人以及全面、细致的阅卷,两位律师认为此案应坚持无罪辩护:

余律师在家属较早咨询时就认为,如果本案果真如郑某锋家属在媒体报道中所说的,是郑某锋面对20人暴力围殴而为了自保实施正当防卫,那么除非他是叶问,叶问都只敢说“我一个打你十个”而不敢说打对方20个还能全身而退。郑某锋的描述显然不合常理,正常人被围殴不可能自己只有皮外伤,而对方两人重伤、3人轻微伤。本案只可能是郑某锋故意持刀袭击他人,受害者没有防备才受伤如此严重。余律师还与胡律师一起去现场先查看,并听取家属的目击介绍。

余律师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定性问题”,欧某伟等人究竟是存在殴斗的故意“打架打输了”,还是遭遇他人突然袭击“被人故意伤害”。办案机关认为属于“打群架”,这就是“聚众斗殴”,我们必须从是否有斗殴故意、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来切入。

在卓凡刑事部疑难案件分析会上,余律师认为本案其实是两场冲突。第一场冲突是欧某伟因为郑某云的冻库噪音太大双方发生冲突,虽然有持刀追逐的行为,但该强度最多是治安案件的聚众斗殴,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聚众斗殴罪。欧某伟等人将郑某云驱离案发现场即自家门口,双方的冲突已告结束。第二场冲突是郑某锋直接来到欧某伟家门口持刀行凶,这是一场新的冲突,这场冲突有郑某锋主动制造,欧某伟是被动承受。本案关键是第二场冲突,案发地点在欧某伟家门口,郑某锋没有参加第一阶段协商与冲突却突然持刀来到欧某伟家门口,显然对欧某伟及其家属造成人身威胁。此时欧某伟任何防御措施只要是将郑某锋驱离家门口,都是合法的,都应该被肯定。

胡律师也提出,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现场证人的证言表明,本案各被告人都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来到现场。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甚至全程没有任何交流,各被告人之间不可能存在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当时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郑某锋会来到现场,根本不知道会再次发生冲突,也没有任何人为“斗殴”实施任何准备工具、联络人手等准备工作。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此外,卷宗中证人证言以及家属提供证据还反映,欧某伟、刘某甲等人与郑某云的冲突结束后,欧某伟告诉来现场查看的居委某书记赶紧报警,欧某伟的女婿也有报警。这一重要事实细节也表明,双方的第一次冲突结束后,即使欧某伟、刘某甲此前存在欠妥行为,现在也已经自行终止,之后其主观上也不可能存在任何违法犯罪的故意。这也更表明,在郑某锋来到现场行凶时,欧某伟、欧某槟等人实施的制止行为具有防卫意图,是正当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卓凡刑事部疑难案件分析会结束后,余安平律师与胡永升律师专程拜访本案其他辩护律师,向他们介绍自己的辩护策略,共同完善本案的辩护意见。

庭审辩护

本案经过一整天的庭审,两位律师当庭坚持无罪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6月24日发生的轻微肢体冲突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强度

2018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欧某伟等人与郑某云发生了冲突,一则事出有因,二则达不到刑事犯罪甚至治安案件的强度。本案因郑某云冻库空调噪音严重影响被告人欧某伟等正常休息而引起,被告人没有聚众闹事或斗殴的犯意。

起诉书也认为郑某云租用的位于被告人欧某伟家隔壁的冻库噪音过大,引起被告人与郑某云的争吵、推搡。这种因为邻里纠纷引发的争吵、推搡只是普通民事纠纷,尚达不到治安案件的强度,更遑论聚众斗殴刑事犯罪。

至于郑某云认为被告人欧某伟一方人多,他完全可以离开现场,及时报警并坐等公安机关处理该纠纷。但郑某云却拿到木棍后返回欧某伟家门口,这已经对被告人欧某伟一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进而郑某云回家拿菜刀返回欧某伟家门口,这已经对欧某伟一家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某伟的儿子欧某槟等持刀将郑某云驱离自家门口,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并不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行政违法的“聚众斗殴”行为列举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这种轻微肢体冲突的推搡行为与没有身体接触的“隔空挥刀恐吓”行为,连治安处罚上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都不构成,显然更不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

这是郑某云与欧某伟一家人因为郑某云冻库噪音扰民产生的纠纷,因为郑某云离开现场以及欧某伟等人报警而宣告终了。办案机关没有把郑某云以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更没有将其诉至法院,说明办案机关也认为此时的冲突属于民间纠纷,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的强度。

二、6月25日凌晨郑某锋持刀伤害欧某伟一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挑衅与行凶,欧某伟一家人的反抗合理合法

1、郑某锋在被告人欧某伟家门口持刀行凶引发本案

根据视频资料,欧某伟直接骑着摩托车到欧某伟家门口,停车后持刀叫骂。郑某锋本不属于郑某云冻库扰民与欧某伟发生冲突的当事人,此时持刀赶到欧某伟家门口叫骂甚至发出死亡威胁,明显属于行凶伤害。

根据补充侦查卷中2019年4月26日10时10分到12时40分郑某锋的讯问笔录,郑某锋承认“没有”人拦截自己的摩托车,是自己主动停车,而且停车后第一个动作是“弯腰”,凶器剪刀就在裤袋里。

搭乘郑某锋摩托车的目击证人杨某喜也在2019年4月30日14时50分到16时57分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们路上没有说什么话,也没有遇到什么人,我们是直接来到欧某伟家门口(走了三分多钟)”,“郑某锋就车没熄火,弯腰,右手伸向摩托车电门的位置,然后也下车”,“郑某锋就用学老话说‘扑你捏,阿安’等话,我们车前方站着欧某秀、李某勇、欧某通等人,我就看到那些人指着郑某锋用学老话说‘有拿东西’,双方就吵起来了”。

在郑某云与欧某伟等争吵、推搡、追逐十分钟后,郑某锋就持刀直接来到欧某伟家门口,显然是上门挑衅并行凶。按照杨某喜的说法,从他们钓鱼地点到欧某伟家门口只有摩托车3分钟左右的路程,根据通话记录郑某锋与家里人有过电话联系,毫无疑问郑某锋就是郑某云等人纠集过来行凶报复的。

2、欧某伟等人的反抗行为实在人身安全受到郑某锋持刀威胁后,符合正当防卫基本要求

根据补充侦查卷,被告人欧某槟2019年5月6日10时31分到56分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事发前我又打电话给欧某通,说有人拿刀到我家里”,“我听到郑某锋在我家门口用学老话说‘阿安,我扑死你,我弄死你’,我就出去门口,就看到郑某锋一只手藏在身后,我还听到我爸爸、我姑姑欧某秀还有几个人在喊郑某锋受伤有东西,我就去抢郑某锋手上的东西,没抢到,被郑某锋手里的东西捅到了腹部,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

欧某伟2019年5月6日11时0分到26分的讯问笔录中供述,“郑某锋骑摩托车载杨某喜直接在我家门口,郑某锋一下车就骂我,还用学老话说要弄死我,我看到他下车的时候还弯腰在摩托车前面拿东西,这是在我旁边的姐姐欧某秀等人指着他喊‘有拿凶器’,我也喊‘有拿凶器’,我看到郑某锋想过来打我,我就跑进我家里去拿了一把红色凳子,我出来门口的时候我就看到我儿子欧某槟、黄某强等人被郑某锋捅伤了,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

钟某稳、黄某强、欧某通、杨某喜等人的笔录中都提到了郑某锋持刀来到欧某伟家门口并用学老话说要弄死欧某伟,这表明被告人欧某伟一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处于郑某锋持刀威胁状态。只要郑某锋没有抛弃刀具也没有离开现场,欧某伟一家人就处于郑某锋持刀威胁中,欧某伟等人就有权利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欧某槟等人不要说只是去抢夺郑某锋手中的凶器,就是直接攻击郑某锋本人都是合理合法。

三、本案属于郑某锋行凶而不是欧伟文等聚众斗殴

1、郑某锋持刀来到欧某伟家门口属于行凶而不是斗殴

郑某锋接到郑某云等人电话通知下,直接骑摩托车来到欧某伟家门口,且持刀怒骂甚至对欧某伟发出死亡威胁,这明显是持刀行凶而不是斗殴。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欧某伟等人面对郑某锋持刀行凶威胁,此时无论是徒手抢夺凶器的行为,还是手持塑料凳子反抗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2、郑某锋持刀直奔欧某伟家门口是另起的新案件

此前与欧某伟等人发生冲突的是郑某云而不是郑某锋,头一天晚上的冲突因为郑某云离开欧某伟家门口以及欧某伟通过社区居委会主任李某勇报警而终结。

欧某伟一家与郑某锋没有因为冻库噪音扰民发生冲突,郑某锋却骑着摩托车手持凶器直奔欧某伟家门口,这是另起新的案件。郑某锋持刀威胁欧某伟,只要郑某锋没有离开欧某伟家门口,也没有抛弃行凶刀具,则欧某伟一家的安全处于被威胁状态。面临郑某锋的持刀威胁,欧伟文何来的殴斗犯意?

3、郑某锋捅伤欧某槟等多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而不是斗殴

郑某锋持刀捅伤欧某槟等多人,自称被20人围殴竟然能造成欧某槟2人重伤3人轻伤,自己只有皮外伤,这明显不属于双方斗殴,而是郑某锋单方面捅刺欧某伟等人。

如果真如公诉人所言欧某伟等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那么必然在被郑某云持刀恐吓过后准备能对抗刀具的各种长刀、大棒、砖头甚至渔网等器械,而且会在郑某锋持刀赶到现场后立即井然有序出击殴打郑某锋。如果欧某伟等人有所准备,必然不会出现有人赤手空拳去抢夺郑某锋手上刀具的行为,也不会有人拿着毫无杀伤力的塑料凳子甚至洋酒瓶上阵的尴尬,郑某锋更不可能在捅伤数人后自己只有轻微伤。聚众斗殴则双方都有打斗的故意,郑某锋又不是武侠出身,也没有受过特种训练,岂能在被群殴的混战中只有软组织受伤?郑某锋孤身一人在双方都有准备的殴斗中显然无法造成对方多人重伤,更不可能自己全身而退。唯一可能的解释,只能是郑某锋趁其不备数秒钟内捅伤数人,而受伤者保持克制。

四、宣告欧某伟等人无罪符合我国保护良善司法目的

欧某伟等人因为被郑某云的冻库噪音侵扰与郑某云理论,却被郑某云辱骂甚至手持木棒、菜刀不依不饶制造冲突,郑某云本就有错在先。在郑某云手持木棒甚至菜刀的情况下,欧某伟等持刀将其驱离自家门口,并无不当。欧某伟人多,却没有趁机殴打郑某云,这已经体现了最大善意,应该得到法律理解与支持。

欧某伟没有与郑某锋因为郑某云冻库扰民的事发生冲突,郑某锋竟然骑着摩托车持刀赶到欧某伟家门口,还辱骂欧某伟甚至发出死亡威胁,这已经暴露了其行凶伤人的犯意。欧某伟一家人此时的任何反抗或者抵抗都在情理之中,都是在警察赶到现场前的自我防卫,都应该得到法律肯定。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是一种善业应该保护良善而不是不问情由只要发生打斗一律视为殴斗。承认欧某伟等人是正当防卫,就是对那些动辄持刀行凶者的惩戒,这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间私斗与行凶伤人。

欧某伟等人既没有集中斗殴的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只是因为郑某云冻库噪音扰民时与其理论,却遭到郑某云辱骂甚至持械、持刀纠缠。当然此时尚达不到刑事犯罪强度,因为郑某云离开现场与欧某伟报警而终了。

郑某锋明显不是这次邻里冲突的当事人,却驾驶摩托车,手持刀具,赶到欧某伟家门口,还发出死亡威胁。欧伟文等人为了保护家人安全去抢夺凶器,遭到郑某锋行凶伤害,这是明显的正当防卫,甚至是本能的抵抗反抗行为。我们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宣告欧某伟等无罪。

裁判结果

4月2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要求对本案撤回起诉”。该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准予撤回起诉。6名被告人在该裁定作出当日,即恢复了人身自由。

5月2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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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考

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现场发生了两次冲突也脉络清晰。公安机关最初认为郑某锋持刀造成他人重伤,欧某伟等人属于受害人,对郑某锋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甚至呈送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对欧某伟采取强制措施,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但一些媒体只听郑某锋家属的一面之词,没有听取欧某伟一方的意见,甚至没有向办案机关核实基本案情,就对该案件做了一些片面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办案。

本案进入法院阶段后,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得到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支持,检察院也主动撤回起诉,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果断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也是对“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坚持。

办案机关敢于捍卫司法尊严,勇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进步。许多冤假错案都是那些正义感爆棚的热血人士制造的,人们的朴素正义感一旦缺乏逻辑理性来规范,很容易好心办坏事。这次媒体密集报道形成了不小的舆情压力,但我们的办案机关能够顶住压力,恢复6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说明“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

我们都不是神仙,也不在案发现场,我们需要通过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来还原现场,并作出合符逻辑合理常理的解释,这才能有效查明事实,做出精准的研判。法律讲究有理有据,在“一面倒”的舆论压力下,需要理性的“逆行者”,所谓“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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