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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0:12:39
Gucci店员“调包”转售被刑拘,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2021年9月13日晚,上海静安区一Gucci店,在公司进行集中抽查过程中,发现库存的多个不同款式皮包经鉴定系假货,怀疑遭人调包,由于涉案数额较大,遂向警方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组织警力,在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缴获尚未出售的黑色箱包一只。

经警方调查得知,金某在该店任职理货员期间,其以“员工内部价”的名义,将Gucci新款箱包挂在二手交易网站上,待与顾客谈妥后,便从网上购买同款假包调换出仓库的真包,并以低于柜面价3000至5000元的价格出售。截至案发前,其已先后购入5只假包,型号颜色与被调包的几只真包完全一致,金某非法获利57000余元。日前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罪名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继续往下看。

Gucci店员“调包”转售被刑拘,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金某将从网上购买的同款假包调换出仓库的真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即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属于上海Gucci店的真包挂在二手交易网站上交易的行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但是,由于金某属于上海Gucci店的店员,Gucci店的真包归于他以及其他店员保管,用假包调换真包出库,实际上,金某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金某身为上海Gucci店的店员,利用其店员的职务便利,用假包调换真包,以此非法获利57000余元,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

如果金某并不是上海Gucci店的店员,没有保管Gucci店商品的职责,而是隔壁店的店员或者其他Gucci店的店员,金某以假包调换真包的行为,涉嫌盗窃。

Gucci店员“调包”转售被刑拘,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且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但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又有他们的不同之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指的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我们扩充一下知识点,如果上海Gucci店是国有财产,且金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人员,金某涉嫌的罪名应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

不同的犯罪主体,不同的财产性质,所对应的罪名也是不同,可以说我国刑法非一般的完善。而犯罪数额所对应的刑罚也是相差较大。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或者三次以上盗窃的,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贪污罪数额的立案标准是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从立案标准对比可知,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较低。

金某非法获利57000余元,是不是未达到侵占的财物数额六万元以上呢?明显不是的。因为,如果以金某非法获利57000余元计算侵占的财物价格,很明显,金某的数额还没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即使金某被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37天也能安全取保候审。

Gucci店员“调包”转售被刑拘,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当然,金某非法获利57000余元,并不代表金某所侵占的财物价格是57000余元;金某所侵占的Gucci店真包价格,是职务侵占罪能否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

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可知,金某是以低于柜面价3000至5000元的价格出售后,非法获利57000余元,那么金某所侵占的Gucci店真包的实际价格高于57000余元,并达到职务侵占罪60000元的立案标准。

当然,金某所侵占的Gucci店真包价格如何得出?应以上海Gucci店真包在扣减相应的折扣优惠后实际售卖价格,或者以上海当地价格鉴定中心根据Gucci店真包相关价格资料,得出Gucci店真包实际售卖价格。

综上不难得出,正确适用罪名及准确的数额,对于在Gucci店内以假包调换真包出库的金某而言,是获得轻判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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