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网络犯罪律师怎么找,网络犯罪律师怎么找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06:07:30

近两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递增。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正因如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大幅增长。为此,我们邀请了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世彩为我们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

如何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做无罪辩护?李世彩律师来支招

一、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

李世彩律师指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着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审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如何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做无罪辩护?李世彩律师来支招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

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何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做无罪辩护?李世彩律师来支招

三、实务中常见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李世彩律师表示,依据最高院、最高检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20.12.16)的实施,对于出租、出借、出卖银行卡、电话卡类案件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较多,并且在其处理过的实务案件中,大多数帮信案件都是涉银行卡、电话卡的案件。

例如,在提供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中,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游犯罪的人使用的方式最为常见。这里的银行卡、电话卡既包括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也包括借用、租用或者收购来的他人银行卡、电话卡。当事人往往被高额返利、使用费吸引,为牟取利益帮助下游犯罪行为人借用、租用、收购他人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干脆提供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除此之外,为他人提供多个微信账户以实施犯罪、帮助他人解封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账等方式也较为常见。

四、李世彩律师支招:如何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做无罪辩护‍

李世彩律师表示,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如果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可以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一)法定不起诉

可以从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果未达到,不构成犯罪;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是否确定,如该情形不确定,那么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嫌疑人售卖的电话卡或银行卡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于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行为中,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用于其他犯罪活动中,则该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是否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如果该事实不清,则不构成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

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的;系受他人指示和安排,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及冒充公检法诈骗,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事出发的;系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设备未上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帮助的对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否为其他犯罪对象提供服务尚未查清的;购买的银行卡价款无法查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

五、普胜达律师事务所李世彩律师提醒您:‍

为防止自己无意中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此外,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您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您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类型的辩护外,普胜达律师事务所还擅长处理各类刑事辩护、离婚纠纷、征地拆迁、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债权纠纷、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常法服务等各类案件,可为大众提供一站式跨领域法律服务。作为无讼平台的战略合作伙伴,普胜达律师事务所是第一家与无讼平台开展“整所合作模式”的律所。通过无讼提供的科技、数据和平台资源赋能,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将更高效地为客户分析案件与解决争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