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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找重大案件律师面谈预约,云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3 20:00:13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回到家中,见酒醉的父亲李某6在厨房,二人便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随后扭打在一起。二人争执至当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盛怒下从厨房火塘中拿得一根燃烧的木柴扔上西侧木结构厢房二楼后,便返回卧室休息;当日8时许,火势被李某2、李某3等人发现后扑灭,经勘查,西侧厢房二楼中间空房西北角木质地板、木柱、毛毯被火点燃不同程度损毁。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木柴1根,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口证明(附正侧面照)、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入所健康检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附照片),证人李某2、杨某、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云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云永司鉴[XX]法毒鉴字第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附提取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将燃烧的木柴扔上木结构厢房二楼,导致二楼地板、柱子、毯子被点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建议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将燃烧的木柴扔上自家木材结构厢房二楼,导致二楼地板、柱子、毯子被点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木柴1根,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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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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