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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全过程维权指南(劳动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军sir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4-28 14:00:04

  实习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当中

  依据《劳动法》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成三类:(1)有确定限期,即在协议中明晰承诺法律效力期内,限期可大可小,长到两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是好多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书中只承诺了开始日期,沒有承诺实际停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可以依规承诺劳动合同解除标准,在执行中只需不发生承诺的停止标准或法律法规的消除标准,一般不可以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可以一直续存到员工离休才行。(3)以实现一定的工作为限期,就是以进行某种工作中或是某种工程项目为使用期,此项工作中或是工程项目一经进行,劳动合同书即停止。

  签订合同可以不承诺实习期,还可以承诺实习期,但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下列的,实习期不能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实习期不能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实习期不能超过60日。实习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日制劳动合同书,不可承诺实习期。

  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公司单位不可向员工扣除订金、担保金或没收第二代身份证

  依据劳保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严禁公司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为应聘者扣除招骋花费、向被录取工作人员扣除担保金或保证金、扣留被录取员工的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公司单位违规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并可惩处1000元以内处罚;对被告方导致危害的,应担负承担责任。

  员工无须执行失效的劳动合同书

  失效的劳动合同书就是指不具备效力的劳动合同书。依据《劳动法》的要求,以下工作无效合同:(1)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劳动合同书;(2)采用诈骗、危害等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的失效,由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或是法院确定。失效的劳动合同书,从签订的过程中起,就沒有法律法规约束。换句话说,员工从始至终都不必执行无效劳动合同书。确定劳动合同书一部分失效的,如果不危害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依然合理。

  因为公司单位的缘由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员工导致危害的,理应承当承担责任。实际包含:(1)导致职工薪资损害的,按员工自己劳动所得薪资付款给员工,并加付劳动所得薪资25%的补偿花费;(2)导致员工安全生产工资待遇损害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充员工的安全生产补贴和用具;(3)导致员工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给予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外,还应付款员工等同于医疗费25%的补偿花费;(4)导致女工和童工身心健康危害的,除按国家规定给予医治过程中的诊疗工资待遇外,还应付款等同于其医疗费25%的补偿花费;(5)工作合同约定的其它赔付花费。[page]

  公司单位不可任意变动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的变动,就是指劳务关系彼此被告方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一部分条文达到改动、填补或是废除协约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法》要求,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经彼此商议允许依规变动后的劳动合同书再次合理,对彼此被告方都是有约束。

  解除劳动关系理应合乎《劳动法》的要求

  工作合同的解除,就是指劳动合同书合理创立后至停止前这一段阶段内,当具有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解除标准时,因公司单位或员工一方或彼此明确提出,而提早消除彼此的劳务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要求,员工可以和用人公司商议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在合乎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一)员工单方面消除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这也是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和程序流程。员工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必征求公司单位的允许,公司单位应立即申请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手续。但因为员工违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劳动合同书的承诺,由员工承当承担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随地告知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在试岗内的;

  第二,公司单位以暴力行为、危害或违法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方式迫使工作的;

  第三,公司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是给予工作标准的。

  (二)公司单位单方面消除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第二,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公司单位管理制度的;

  第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单位权益导致巨大危害的;

  第四,被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可是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

  第一,员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伤,诊疗到期后,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第二,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調整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原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动劳动合同书达成共识的。[page]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公司单位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生产制造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须经裁减人员的,理应提早三十日向公会或是整体员工表明状况,征求公会或是员工的建议,纬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汇报后,可以裁减人员。而且要求,公司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取员工的,理应优先选择录取被裁掉的工作人员。

  此外,为维护处在特殊情形下的员工的特殊利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员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员工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受伤并被确定缺失或是一部分丧劳的;

  第二,员工生病或是受伤,在规范的诊疗期间的;

  第三,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的;

  第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公司单位消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书,理应依据员工在本部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书被告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2)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調整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由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以上二种情形下付款经济补偿,较多不超过12个月。

  (3)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很大转变,导致原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动劳动合同书达成共识,由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4)公司单位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生产制造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务必裁减人员,由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5)员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伤,经劳作评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中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这里类状况下,与此同时应发送给不低于6个月薪水的医疗补助费。员工患大病或是不治之症的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不治之症的提高一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公司单位消除员工劳动合同书后,未按以上要求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除务必全额的发送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金额的50%付款附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理应一次性发送给。员工在本企业运行时间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测算。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工资是公司正常的生产制造状况下,员工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在以上第(3)、(4)、(5)类状况下,给与经济补偿的员工月平均收入小于公司月平均收入的,应按公司月平均收入付款。[page]

  在法律法规的独特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书到期,公司单位也不可劳动合同解除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劳动合同书到期或是被告方订立的工作合同的解除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可是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书到期,公司单位也不可劳动合同解除:

  (1)《工会法》要求,底层公会职业现任主席、副书记或是委员会自就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全自动增加,延长限期等同于其任职期;非专职现任主席、副书记或是委员会自就职之日起,其并未执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全自动增加至任职期到期。可是,任职期本人比较严重过错或是做到退休年龄的以外。

  (2)劳保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要求,参加团体商议签署集体合同的员工商议意味着在任届内,劳动合同书到期的,公司正常情况下理应与其说续期劳动合同书至任职期期满。职工监事的任职期与本期集体合同的限期同样。

  公司单位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要求,公司单位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对员工导致危害的,理应承当承担责任。实际赔偿是:(1)导致职工薪资损害的,按员工自己劳动所得薪资付款员工,并加付劳动所得薪资25%的补偿花费;(2)导致员工安全生产工资待遇损害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充员工的安全生产补贴和用具;(3)导致员工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给予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外,还应付款员工等同于医疗费25%的补偿花费;(4)导致女工和童工身心健康危害的,除按国家规定给予医治过程中的诊疗工资待遇外,还应付款等同于其医疗费25%的补偿花费;(5)工作合同约定的其它赔付花费。

来源于劳动合同法(/info/laodong/[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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