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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期内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诉人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二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4-05 14:00:00

  【案由】

  申诉人: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某,男,28岁,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老总

  被诉人:赵某某,女,21岁,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同工同酬员工被诉人在租期内未办一切办理手续即擅自离职,申诉人为维系自己合法权利,规定被诉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核查状况】

  被诉人系申诉人劳动合同制员工,合同期限自1997年3月14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被诉人2002年3月4之日起,没经公司允许,也未办一切办理手续即擅自离职,申诉人因此2次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诉人工作,但被诉人置若罔闻。与此同时查清,彼此签署的工作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书务必全方位执行,任何一方违背劳动合同书,应收给另一方合同违约金伍仟元”。

  【剖析建议】

  仲裁委调研后觉得:被诉人与申诉人签署的工作合同主体确立、文字标准、內容合理合法,该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被诉人擅自离职,属单方面毁约,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适用申诉人的投诉要求,被诉人向申诉人付款劳动合同违约金伍仟元。

  【成功经验】

  这也是一起典型性的因执行劳动合同书产生的异议案子。劳动合同书是劳务关系彼此拥有支配权和履行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即具备法律认可,对彼此造成法律法规约束,彼此均应严苛执行,任何一方毁约都需要担负法律依据,仅有那样,才可以确保彼此合法权利。现阶段有一些公司和员工尽管依规签署了劳动合同书,但沒有切实履行,使劳动合同书名存实亡,起不了其他功效。而此案的申诉人虽为民营企业,但劳动法规观念较强,在发现问题时最先联想到的是劳动合同书,根据法规的方式维护保养本身的合法权利,这类作法,非常值得别的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了解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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