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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结案怎么办理赔,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8:56:1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没结案怎么办理赔,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没结案怎么办理赔,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 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
  • 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以及赔偿
  • 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术业专攻,以法为术。法律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是一种工具亦或武器,律师较当事人而言,更能在恰当的时机、结合自身专业性,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在公众面临法律纠纷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谁能用好法律武器,往往可以占得先机,进而增加赢面。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一位23岁的小姑娘汤某经朋友介绍联系我,沟通后才知道,汤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脚踝三处骨折,经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汤某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这是一句话就可以描述的简单事情,但本案却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第一,汤某与公司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第二,事故当日为汤某签订《试用期合同》后的第二日上班;第三,汤某以及其他新入职员工上班的时间为13点,事故时间为12点35分,公司没有打卡系统;第四,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用,要求走法律途径。

    基本诉求:

    在与汤某以及其家人进行沟通后,决定委托本人全权处理本次事故纠纷。本人提出两条路径,即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同时主张,争取汤某在本次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

    案件难点:

    但基于前文所述的四点,汤某获得赔偿,存在以下难点:第一,公司没有为汤某购买社保,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就需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汤某在上班第二日即遭受工伤事故,公司确实“倒霉”且“冤枉”,如此,在申请工伤的过程中必定遭受公司的强力阻拦;第二,汤某上班时间为下午13点,非常规时间点上班,公司也没有打卡系统,如何证明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核心要件之一),将成为难点。第三,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用,汤某经济负担沉重。

    律师处理策略

    综合分析案情以及汤某实际情况,本人处理本案,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汤某在事故当日隐约听到案涉车辆投保某保险公司,本人与某保险公司客服沟通,经与车辆车牌号、以及车辆登记人核对,案涉车辆确实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以及交强险。与该保险公司沟通交流,保险公司在支付医疗费用后,同意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缓解汤某的经济压力,争议费用诉讼过程中主张。

    2、为认定工伤取证。与汤某交流,除公司主管通知其13点面试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上班时间。但公司有一位与汤某同时入职的新人赵某,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后也离职。后本人指导汤某与赵某聊天,取证公司上班时间,虽然公司在汤某遭受交通事故后已经修改其他新入职员工上班时间,但取得与赵某的聊天记录,结合事故地点在上班路线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汤某上班时间。并且,事故后公司部门主管也通过微信对汤某进行慰问,存留一些聊天记录可以影响人社局对本案的判断。同时,也向人社局提供赵某电话,可以进一步核实上班时间。

    3、在汤某出院后,向人社局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正如先前料定,用人单位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明汤某并非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最终人社局还是认定汤某本次事故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工伤九级。随后,在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将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邮寄到公司,公司最终妥协,一次性赔付15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工伤的同时,申请伤残鉴定,为侵权诉讼做准备。最终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侵权方以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除去医疗费用后赔付11万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获得圆满结束,以远超当事人预期的方式结案。

    律师总结:

    第一,同一事故既构成工伤,也存在侵权第三人,当事人既可以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第二,术业专攻,遇到法律纠纷尽可能咨询律师,即便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也应当咨询律师处理意见。否则,另一方聘请律师,在专业对抗中您会处于劣势,甚至被对方取证,对案件走向造成不利后果。本案中,汤某所在用人单位就因没有聘请律师使得在对抗过程中处于劣势,还被汤某取证。如果本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会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应当安抚赵某,使得赵某不在一个月内离职(自己的敌人就是敌人的朋友),安排专人与汤某联系,其余员工不得单独联系;同时评估法律风险后,要求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慰问员工,同时谋求和解,签订协议防止员工反悔索赔。

    第三,律师的目的是让当事人获得人民币赔付,而非仅仅是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不管是工伤还是侵权,最终都调解结案,有人会想,如果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会获得更高赔付。本人可以明确的告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决)的金额必定大于上述赔付的金额。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最终无法执行到赔偿款项。例如本案用人单位,经本人工商检索以及和当事人沟通,该公司在事故前一年时间成立,目前员工不足十人,这样的公司是否存在盈利?股东是否有保全公司的欲望?公司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最坏的结果是公司股东将公司推向破产,如此,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将是大概率事件,即便拿到赔偿也是多年以后的事情。试想,这几年的每个夜晚,当事人想起遭受身体健康换来的赔偿款还没有着落,是否能睡个安稳觉?因此,不仅仅要帮助当事人尽可能拿到最高赔偿,还要帮当事人排除无法承担的风险。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调解结案,以拿到赔偿款为目的,赔偿款的数额也是能否调解的核心因素,具体需要一案一议。

    交通事故没结案怎么办理赔,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的起刑即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必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交通肇事罪如何才能作不起诉处理呢,下面就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进行分析。

    2021年5月,王某驾车在某未划分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驾车行驶,此时对面恰巧对向行驶来一辆车,王某遂往路边靠了靠继续行驶,然而此时一行人正沿路侧行走,王某躲闪不及,右侧反光镜刮倒行人,恰巧行人后脑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交警经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报送了起诉意见书。

    经王某与笔者沟通,笔者发现王某并未违反具体交通规则,交警判定事故责任的理由仅为“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后笔者接受委托,经过详细分析案件后,要求王某尽快赔偿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及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了如下律师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很小。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于2021年5月4日10时17分许,驾车途经朝阳区某路南侧时,因右侧后视镜将行人刘某刮倒,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认为刘某没有与此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纵观本案证据,王某在驾车过程中并不具有酒后、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且途经路段为无交通标志标线的混合道路,为躲避行人,王某驾车在事发时紧靠道路中央行驶,距离道路边缘有将近两米的距离,可以说采取了相应的避让措施,但仍然未能完全躲避受害人,致使右侧后视镜与受害人接触发生了刮擦。另外,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驾驶行为所违反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也仅为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违反其他相应规则性的规定。

    据此,王某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节较轻,以其犯罪行为来看不具有重大过失,虽具有一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二、犯罪行为发生后,王某并未驾车逃逸,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及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达成谅解,对于犯罪后果采取了良好的补救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第一时间下车查看伤者,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用随车携带的制氧机对受害人进行了紧急救治,直到急救车赶到进行救援,由王某的家属陪同受害人共同赶赴医院;另外王某还及时拨打122进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赶到,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后共同前往交通支队接受询问,其间没有任何逃跑、抗拒等行为,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在得知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去世后,王某及时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沟通赔偿事宜;经交警协助调解,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XX万元;在支付完毕后,受害人家属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整个案件的后续处理及赔偿等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对于整个案件的结果产生了较为良好的影响。

    由此可知,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选择逃避事故,不论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还是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都采取了较为积极诚恳的态度;此外,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并配合完成案件的后续流程,对于案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较为合理有效。

    三、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再有,王某归案后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王某依法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故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所提的相关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纵观本案,我们可以总结交通肇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几大重要策略,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医并等候交管部门处理;其次,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后果,应尽可能对家属予以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事后再考虑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再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应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出不起诉建议,需结合案件情况及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最后,通过查找类似案例向检察机关提供类案支持,最终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以上为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进一步具体分析。

    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以及赔偿

    问题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问题二:要不要进行交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问题三:交通事故结案有哪几种方式?

    1.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 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 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四: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1、医疗费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以及赔偿


    4、 交通费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营养费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问题四: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问题五:交通事故可以走医保吗?

    交通事故受伤一般不可以报医保,都是由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如果肇事者不赔偿或者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先行报销,也就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六:财产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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