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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定案和定责,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责任怎么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4: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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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人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该如何担责?
  • 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责任在谁?法院这样判决!
  • 宁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定案定人定时定责 打好清理积案“攻坚战”
  • 行人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该如何担责?

    高速公路桥下通道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韦某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被一辆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韦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7年3月31日傍晚6时许,在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玉林方向,返家途中的韦某看到高速公路桥下通道这一回家必经之路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便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杨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受害人韦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杨某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故认定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之后,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起诉:两被告辩称对事故无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仅提供道路供侵权人使用,并非实际侵权人。另外,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路段的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路段的经营管理权,不承担管理和养护义务。此外,他们从未设置过“某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不是其下属单位,该公司的行为后果与其无关。

    法院核实,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5305元。

    判决:原告自担90%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韦某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故其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段高速公路及路段的设施尽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在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故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并不具体负责某一路段的管理工作,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韦某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怎么定案和定责,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责任怎么认定

    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责任在谁?法院这样判决!

    事件: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2017年3月31日下午18时左右,在G80广昆高速南宁往玉林方向,返家途中的韦某看到高速公路桥下通道有积水不便通行,便从通道旁铁丝隔离栅的破损处钻过,准备横穿高速公路,结果却被杨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受害人韦某在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杨某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故认定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之后,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横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起诉:两被告辩称对事故无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仅提供道路供侵权人使用,并非实际侵权人。另外,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路段的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路段的经营管理权,不承担管理和养护义务。此外,他们从未设置过“某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不是其下属单位,该公司的行为后果与其无关。

    法院核实,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5305元。


    判决:原告自担90%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韦某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故其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段高速公路及路段的设施尽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在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故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并不具体负责某一路段的管理工作,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韦某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宁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定案定人定时定责 打好清理积案“攻坚战”

    通讯员 党思波 李明

    宁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针对案多人少、疑难案件较多的现状,科学研判结案形势,多管齐下开展清理积案攻坚,确保完成全年结案率95%的目标任务。

    集聚攻坚力量。严格请销假制度,坚持全体动员,全力以赴,瞄准靶位,把清理积案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

    建立攻坚台账。对庭内现有的88件未结案件,逐案排查,明确未结原因及审判流程节点,进行登记造册,真正做到庭长心中有数,承办人心中有底。制定结案日计划和周计划,将清理积案的任务分解到个人,做到责任到人。

    细化结案措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结案方式,做到一案一方案、逐案定对策。同时,突出一个“快”字,未结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实行快审快结,同步做好庭审录音录像、卷宗扫描和裁判文书上网、案件归档等常规性工作,杜绝“前清后积”现象发生。

    跟进动态督案。庭内实行结案率及全流程使用情况周调度,要求已结的报结果、正在清理的报进度、未结的报原因。对未按承诺标准完成案件清理工作的,严格落实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惩处措施,增强干警清理积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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