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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怎么样的案例,血淋淋的交通事故!7月洛阳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揭示碰撞背后的“秘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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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7月洛阳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揭示碰撞背后的“秘密”
  • 引以为戒!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 引以为戒!这几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告诉你:疲劳驾驶后果很严重!
  •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7月洛阳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揭示碰撞背后的“秘密”

    这是洛阳交警精心汇编的事故案例

    案例的内容可能会让你感觉不适

    但还是请仔细看完

    见过生死

    方能明白生命可贵

    7月份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6月23日23时36分许,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瀍河区中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弘伊佳苑小区北150米处时,正处于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该处的热力管道施工工地,由于马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73.4mg/100m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超速(限速30公里/小时,鉴定时速57-62公里/小时)行驶,加之暖虹公司在施工工地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马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前部先与事故现场南侧施工隔离围挡相撞,之后,两轮普通摩托车及驾驶员马某坠入施工现场沟槽内,造成马某当场死亡、两轮普通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马某醉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负事故主要责任。

    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网络配图)

    7月份我市一般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一)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7月15日07时10分,在孙白路元洲搅拌站院内,杨某驾驶大货车沿孙白路由西向东倒车时,遇王某驾驶大货车头西尾东停在该处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杨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5日22时40分,在周山路丽新路口,户某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遇蔡某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货车右侧与出租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户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07月16日15时23分,张某驾驶小客车沿中州路由西向东至行驶至王城大道口西40米处时,遇同向在前行驶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负事故全部责任。

    (四)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07月13日20时40分,朱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大街丁家街路口处时,遇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大街由西向东骑行,小型轿车前部与梁某肢体相接触,造成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朱某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梁某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五)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07月11日00时11分,在九都东路机车厂路路口处,马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遇鲁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左侧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马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六)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07月04日06时25分,张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17.3mg/100ml)后驾驶轿车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翔街交叉路口,遇闫某驾驶大客车同向在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时,轿车前部与大客车尾部相撞,造成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七)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07月12日01时00分许,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顾龙路由东向西行驶,任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顾龙路由东向西行驶,任某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沿顾龙路由东向西行驶,当三方车辆行驶至顾龙路窑沟村路口时,小型轿车前部与普通三轮摩托车尾部接触后,普通三轮摩托车前部又与轻型普通货车尾部接触后,造成任某受伤及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离开现场。

    事故原因和责任: 陈某无证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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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是怎么样的案例,血淋淋的交通事故!7月洛阳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揭示碰撞背后的“秘密”

    引以为戒!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7日讯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还请广大网友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曝光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2年2月14日07时10分许,徐某刚驾驶车牌号为鲁G***71的大型汽车沿大王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河桥路口处时,与沿阳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杜某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2***1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吴某霞及杜某华受伤,车辆及桥护栏设施损坏。

    当事人徐某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杜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吴某霞无责任。

    案例2

    2021年12月25日14时05分许,侯某醉酒驾驶鲁E5***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口区河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口东七分场二九号线杆附近超车时,驶入逆向车道,与沿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E5***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沿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李某驾驶的鲁E5***0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鲁E5***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侯某、刘某、李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侯某实施了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3

    2022年1月30日14时52分许,朱某驾驶鲁EN***6号小型轿车,沿府前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口处时,与前方变更车道的李某连驾驶的鲁ET***9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连及鲁ET***9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林某杰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朱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李某连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变更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拟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连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4

    2022年1月9日16时15分许,垦利大队事故中队接群众报警称:在永安镇惠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一车撞一面包车后逃逸。

    接到报警后,中队民警到现场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监控,发现肇事车是一辆电动四轮车,没有牌照,驾驶员带着口罩无法面部识别。后办案民警又调取临近的监控,发现电动四轮车驾驶员在银行贷款处逗留过,接着又联系该银行的负责同志调取办理业务的人员信息,经辨认电动四轮车驾驶员系李屋村孙某某。后民警驱车赶赴李屋村,在村委的帮助下,最终查获肇事者孙某某。办案民警依法对肇事驾驶人孙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报道

    引以为戒!这几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告诉你:疲劳驾驶后果很严重!

    在驾驶车辆的途中,困意来袭时

    大家总是心存侥幸

    想着”再坚持开一会儿没事”

    殊不知就在这“一会儿”

    眼睛一闭一睁,危险就来了!

    夏季,骄阳似火、酷暑难耐,是一个容易引起困倦和疲劳的季节,驾驶人在疲劳驾驶车辆时会导致判断能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严禁疲劳后驾驶车辆。

    以下是近两年来广西三江县境内道路因疲劳驾驶发生的真实案例:

    一、2021年6月27日14时许,张某驾驶桂B1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4人),在行驶至三江县同乐乡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撞向道路外水泥墩,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2021年5月10日16时许,吴某然驾驶桂BT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1人),行驶至三北高速连接线黄排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撞向停放在道路外的叉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2021年3月2日8时许,王某因连夜通宵,在身体及精神极度困倦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至三江县境S506省道线21KM+200M马湾屯路段时,撞向路边行人,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2020年7月22日7时许,聂某驾驶粤B0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搭乘杨某)在行驶至桂三高速1090KM+100m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追尾前方行驶中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在行车当中如何预防疲劳驾驶▼▼

    1、出车前要确保充足睡眠。尽管涂抹风油精,嚼口香糖等方法可以暂时缓解疲劳感,但只有睡眠才是缓解疲劳、恢复清醒最可靠、最有效的方法。

    2、不要长时间驾车。每驾驶两小时要停车休息 10至15分钟。尽量避免在深夜驾驶。

    3、行驶中不要长时间开空调,应隔一段时间开一会儿车窗,保持驾驶室空气流通。

    4、控制车速,高速行驶易使驾驶人神经紧张,应尽量减少超车、紧急制动。

    5、行车途中,驶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降低速度,谨慎驾驶。行车中,一旦出现头晕、口苦和无力等中暑现象时,应立即停车休息,等身体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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