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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怎么应诉,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2:32:09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赔偿案怎么应诉,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怎么应诉,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
  • 手把手教你打官司之交通事故篇下(十三)
  •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 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

    关于网传所谓老交警给出的交通事故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其中部分合理,也有部分不合理的内容。但本文并不专门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评述,而是在总体分析各种交通事故处理方案的框架下,结合笔者实践经验,对交通事故处理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

    交通事故分为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

    单方事故一般只有自己的损失(包括车损和人伤),对方不需要赔偿。大致分三种情况:

    1、有人伤:先报保险公司,把人送医院,保留好事故现场(现场不容易保留的自己先拍几张现场照片,关于现场照片拍摄技巧后面再说),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看是否需要报交警;

    2、没人伤,车损比较严重(预计1000元以上),或者自己无法判断事故损失大小:报保险公司,保留好事故现场;

    3、事故损失较小(1000元以下),自己处理。

    第 1、2种情况,如果医院检查治疗费用不大(1000元以下)或者车损经定损后损失不大(1000元以下),可以向保险公司销案处理,可以不算做一次出险记 录,不影响第二年的投保事宜(一般来说,出险一次保险公司来年会取消优惠,大约300-500元不等;出险三次 以上,保险公司一般会上浮保费,大约也是300-500元,部分保险公司甚至拒绝投保商业险;因此小事故报保险公司一定要慎重)。

    而且笔者始终有个理念,汽车买保险主要是为了防范重大事故,小事故走保险既繁琐又不划算。

    双方事故也大体分三种情况:

    1、对方是需要赔偿的物体(包括护栏、大门、动物等)

    和 单方事故的理念一致,先判断和预估损失大小;损失不大,私了,给对方赔钱;自己花钱修车。损失较大或者自己无法预估损失,先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要求 看是否需要报交警;一定不要跟对方私下达成任何协议,即使交警调解的也不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认可的;所以必须让保险公司先尽快定损,然后根据定损金额给 对方赔偿,对方如果对定损金额不认可,那就不要理他,让他去起诉,最后法院判多少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注意:三者物损最好要能提供购置的票据或者其他能证明其价值的材料,否则,保险公司定损会很低,而且理赔也会有麻烦;即使到诉讼了法院也会因为没有证据很难支持三者物损价值的主张。

    另,关于撞动物的,情况也很复杂,有可能一次性撞死、不需要赔偿(流浪狗)、但自己车有损失,这算是单方事故;也有可能撞死、需要赔偿、车损;撞伤、赔、车损等等。上述情况不能一一列举,但就最棘手的两种情况简单说下:

    (1) 撞伤动物、动物逃逸、动物需要赔偿:这种情况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第一现场,动物一般不会像人一样被撞了知道躺倒地上保护现场,它们第一反应会负伤逃跑。这 种情况,最好能给动物及时拍照(尸体或者负伤休憩、逃逸的照片),如果没有,停下车认真拍摄下你车被撞的部位,看看有没有动物血迹、皮毛等痕迹。提供给保 险公司,一般都会被认可。

    (2)撞死撞伤名贵动物:先让对方提供证明材料,拍照发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定多少钱赔对方多少钱,对方不认可走法律途径;在保险公司认可和法院判决之外不多掏一分钱。

    2、对方也是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没有人伤)

    这 种最好处理。如果损失不大,协商一下,各修各车(如果需要走保险,可以找修理厂或4S店让摆个现场报个单方事故);损失较大,首先保护好事故现场(或拍现 场照片),然后报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人来了看要不要报交警或走快速理赔(一般事故责任明确的是不需要报警的;责任不明确的,西安市双方损失5000元以 下走快速理赔);双方各留联系方式,各自修车,修车的时候一定要先找保险公司定损,否则等修好了再找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现场照片反映不出来的损失不予认可; 最后根据定损金额和事故责任和对方进行赔偿。

    注意:一般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修车发票、三者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三者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个别保险公司还会要求三者驾驶证行驶证原件(或照片)、车辆维修清单;必须先和保险公司问清楚,然后和对方赔偿时要求对方把这些材料同时提供给自己。

    3、对方是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人伤)

    首先,不能逃逸。逃逸了你就是全责;造成严重后果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先下车查看情况,对方伤情不重,说两句好话打发走,对方不依不饶给个一二百块;伤情严重或对方坐地起价,那就必须报警了,然后报保险公司,等他们来的时候拍下现场照片。伤情严重的抓紧打120送 医院,可以先到医院垫付一部分费用(金额一定不要太多),然后速速溜走(避免遇见情绪失控的家属),及时和交警、保险公司联系并说明事故情况,好好配合调 查。办完后暂时先不要管了,到时候交警队或者对方会和你联系的,不要去主动探望,问你要钱你就说没钱,等对方治好出院了再谈赔偿。赔偿前交警一般会先主持 调解,但调解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达不成一致还是要走法院;所以先要和保险公司了解清楚他们能赔的金额(一般人身损害涉及的赔偿由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 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组成,分别有各自不同的计算标准;其中保险公司争议最大的是医疗费、伤残 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费)、所需要的材料,去调解就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陈述,对方同意就同意,不同意就去起诉,千万不要和对方达成任何协议(无论是私下的或 者交警队主持调解的),除非是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这种情况下,对方可能只能选择起诉,到时候保险公司会被追加为第三人,你开庭的应诉意见就一条,“自己 所有应承担的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完事儿;最后法院判下来多少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如果单单撞了行人,处理方式和上面类似。

    另外单独说下需要不需要垫付医疗费以及诉讼解决风险的问题:

    1、法律上并无让肇事方必须垫付医疗费的规定,但是如果伤者确实经济困难,交警可以出函(还需要医院出具的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进行垫付(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10000元);

    2、肇事方不垫付是正常的,垫付了反而对后期赔偿带来麻烦和纠纷的可能性;

    3、保险公司计算赔付一般都是保险公司人伤岗根绝其内部审核标准核算的(一般会按照医保用药扣除或者比例赔付),因此跟伤者实际发生的费用会有一定差距,所以轻易不要和伤者达成私下赔偿协议,否则理赔和实际支付的差额就需要自己承担了;

    4、正因为上述情况,一般金额较大的人伤案件都会走诉讼。法院之前是只处理交强险部分,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商业险部分因属于保险合同纠纷,需要被保险人重新起诉,增加了诉累;但新保险法修订后,法院可以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处理,所以,通过一个诉讼可以将保险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全部判决。

    最后说一下无责赔付的问题:

    就是双方事故,全责方没有买保险、只买交强险同时没有赔偿能力,无责方有没有权利要求自己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全责方授权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目前根据笔者经历的案例来看,实践操作是可行的。

    但是,必须经过诉讼。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主动无责赔付的,但是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理论上要求无责赔付是可行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支持与不支持的判例都存在,因此就需要个案区别对待了。

    交通事故赔偿案怎么应诉,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

    手把手教你打官司之交通事故篇下(十三)

    上一篇我们讲到作为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将告诉大家作为撞人者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是否追加保险公司

    在我们收到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首先看一下起诉状中有没有列明你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 诉讼文书样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如何应诉

    (1)如果你有保险公司,那么你在庭审中对于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赔偿项目意见只需要表示与保险公司相同即可,对于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你只需要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就可以。拿上海地区来说,驾驶员通常需要承担的部分是案件的诉讼费及原告的律师费。

    (2)如果你没有保险公司,那么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如果你没有特别的要求,你只需要向法官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就可以;如果你有特别的要求,在法官问你的时候你如实回答即可。

    注意:如果你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或责任的认定结果不满意,但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去申请重新认定,那么你可以向法官如实描述事发经过及你认为责任认定应当如何,有时候法官会就责任认定进行修正。

    作为交通事故中撞人的一方不要害怕,也不要逃避责任,积极且认真地去处理它,通常不会对你的生活造成影响,相反,逃避可能会使小问题变成大后果......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案情】

      2013年8月14日,原告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对坞路段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该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0月21日,双方经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该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12日,因原告右眼伤处反复流脓,原告前往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次,其伤情经诊断为:右眼上睑皮肤溃烂、右眼瘢痕性兔眼、右眼上睑皮肤瘢痕和右眼角膜溃疡。2014年9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婺源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7992.42元。

      被告应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此事到此为止,不得反悔。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并到保险公司理赔完毕。现原告又起诉到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7992元。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后续伤情治疗费用,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原告的诉请与法有据。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原告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且原告去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

      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原告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有“重大误解”,与侵害方签订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讲,该项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系原告后续治疗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治疗费,并不涉及原告进行后续治疗后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项目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所列项目并不冲突,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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