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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案子怎么打官司,发生交通事故后,7个法律常识教你怎么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1 23:34:0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的案子怎么打官司,发生交通事故后,7个法律常识教你怎么做?】,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的案子怎么打官司,发生交通事故后,7个法律常识教你怎么做?】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发生交通事故后,7个法律常识教你怎么做?
  • 发生交通事故,起诉所需证据材料一览表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2022版)
  • 发生交通事故后,7个法律常识教你怎么做?

    近年来,随着车辆的普及,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可大可小,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凭经验,合理分担责任后相互调解就可以了事,但是较大的事故出现后,当事人往往不能妥善处理,导致责任划分对自己不利,从而在赔付上占劣势。对此,小律整理了7条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的法律常识。

    1、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拨打120及时抢救伤者,同时应拨打122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必须移动车辆时应当标明位置,保留事故现场照片,以便后期交警确定事故责任。还应在48小时之内通知自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便于后期办理理赔。

    仅有车辆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也可在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对方的行驶证、驾驶证信息、互留电话后自行挪车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在行协商,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2、发生交通事故后,去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通常可依据事故发生地确定,故原告可选择事故发生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或某一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生交通事故后,去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原告到法院起诉,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提交本人签名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窗口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4、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

    5、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受损,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受损,可以要求侵权方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但上述损失中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需要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6、车辆投保了全险,发生了交通事故,是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

    车辆投保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又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无过失责任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个险种。

    其中,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道路行驶。通常所说的全险指的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附加险中所列的情形一般是基本险中不赔偿的部分,如事故中存在这些情形但未投保附加险,很可能得不到赔偿。此外,如当事人系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相关的诉讼费、鉴定费可能需要由其自行负担。

    7、作为侵权人,如被起诉到法院,应如何应对?

    在接到法院的相关通知后,应积极配合诉讼的进行。按传票时间准时到庭,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交强险保单、车辆商业险保单,如有垫付费用,一并携带相关票据。并将自己的答辩意见提供给法官,以便事实的查明。还应留存相关票据的复印件,以备理赔需要。

    交通事故的案子怎么打官司,发生交通事故后,7个法律常识教你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起诉所需证据材料一览表

    日常出行离不开交通工具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

    出行安全隐患也大大增加

    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后

    作为受害一方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呢?

    看完下面这份证据材料清单

    你就能明白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所需证据一览表

    ▲ 如案件较复杂,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举证和诉讼,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临平法院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2022版)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丛书:《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刊载的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2022版),欢迎分享、转发和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

    ★ 实务问题一 ★

    问: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实务问题二 ★

    问: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实务问题三 ★

    问: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依照何种标准计算?

    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说明: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目前,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全部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实务问题四 ★

    问:因交通事故致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的,20年赔偿期届满后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否予以支持?

    答: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参考】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内容不变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实务问题五 ★

    问: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适用何种标准?

    答: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实务问题六 ★

    问: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的,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保险法》第65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 实务问题七 ★

    问: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应否予以支持?

    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实务问题八 ★

    问: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答: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法条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实务问题九 ★

    问: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实务问题十 ★

    问: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应否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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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转载自“法律一讲堂”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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