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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类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1 18:47:1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怎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类型】,以下3个关于【怎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类型】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怎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类型
  • 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
  •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个疑难问题解答
  • 意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助力获赔偿
  • 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

    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

    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比如给付、继承、财产处分、合同债权债务等等。


    对以下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注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打官司靠谱吗?

    律师代理费的三种方式:


    1、律师代理分为按件收费(适合于一些没有标的额的案件和标的额小的案件);


    2、按标的额收费(根据当地司法,发改委等政府规定的收费进行,网上很多资料自行可查到);


    3、风险代理分为两种:


    A、全风险代理,委托的时候不收任何费用,案件胜诉赔偿款到位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收取,此种情形代理费收费上限封顶是30%。


    B、半风险代理:委托之时收取部分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到位后按约定比例收取对应费用,此种风险代理费收费比例要比全风险代理要低不少。 这三种收费方式中,最第三种收费金额最高。


    《国家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中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即正文第3段中第2种情形的收费方式)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涉及独立性质的案件或整案件部分中关联的给付赡养、抚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显然,以上三种属于民事赔偿方面几乎不存在风险与否,因此这几种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此外,也有部分良知律所,从百度知道里搜索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不做风险代理。


    综上所述,如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之类的案件,一般也不适合特别首推风险代理,本身就是受害者,这种胜诉成功率极高的案件但是还采用了极高的收费方式,这显然不太合情理。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一些事务所还是让申请人选择了这种代理方式。


    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风险代理方面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应当按规定讲清楚,你知我知大家都清楚,不要刻意隐瞒,然后再决定是否采用风险代理这种收费方式。


    找风险代理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13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双方应约定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风险代理之前,律师应当将政府指导价明确告知委托人,而在确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后,律师还应当将双方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释明。


    如: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在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会获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样存在的不但未获利,还要扩大损失的可能性等。收费方面,律师应将收费的方式、数额、计算基础以及比例等向委托人进行充分释明,防止双方对收费标准与方式产生分歧。对这些风险提示及特别告知的事项,最好通过会议纪要、谈话笔录、合同文本等方式予以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查证。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个疑难问题解答

    1.没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

    【答】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一般侵权纠纷处理,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

    2.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以何作为判断标准?在城镇工作,在农村生活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以何为标准?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以何为标准?(该条目前已经有变化,很多省份城乡赔偿标准已渐趋统一)

    【答】一般将户籍住址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酌定标准。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城镇工作,但生活在农村,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农村,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为宜。

    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因其生活在城镇、消费支出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3.赔偿权利人公费报销的医疗费,或通过农村(城镇)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应否从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

    【答】不应扣减。

    4.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5.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七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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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如何认定误工时间?

    【答】仅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的,以医嘱休息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的,以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若鉴定的误工时间在定残日之后,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7.护理费是以实际护理人的收入损失或以服务行业收入或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答】护理费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认定。

    8.受害人后期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9.受害人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如何计算?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100%),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直接计算20年,还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20年,以哪种计算方式为宜?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八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此处的二十年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住院期间的护理一般有亲属护理,多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人数上也不确定,出院后的护理一般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护理人数,所以应当分开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0.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而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证明,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在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扶养人的伤残等级程度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1.在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应以什么时间为起点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事发之日、治疗终结之日、定残之日)?

    【答】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12.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生前没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举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答】受害人年满60周岁,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

    13.开庭时统计数据才公布,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是否作为变更了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公布的,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标的额。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14.交通事故不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损伤参与度如何认定?

    【答】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损伤参与度进行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进行举证。建议以鉴定意见为准,若无,可自由裁量。

    15.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暂不予支持。

    16.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答】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主张免责,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来认定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因未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17.起诉时未主张按交强险赔付,是否主动行使释明权?起诉时以投保义务人负全责为由要求全额赔偿,未提及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全责,应划责赔付,是直接判定先按交强险赔再按责任比例赔,或是直接判按责任比例赔,或是行使释明权?

    【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时未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起诉时以投保义务人付全责为由要求全额赔偿,未提及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全责,应划责赔付时,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18.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均对交强险享有请求权,受害方同时起诉时,是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还是适用先分开立案后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部分受害人先起诉时,对交强险赔偿款是否需预留份额或通知其他受害人起诉或中止诉讼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后合并审理?

    【答】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应分开立案。受害方一并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征得受害方意见后可以合并审理。

    部分赔偿权利人先起诉时,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经查明的其他赔偿权利人及时参加诉讼。在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时,只考虑参加诉讼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问题,对未参加诉讼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问题不予考虑,并不作预留交强险份额的处理。

    19.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之后受害方又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协议效力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审理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

    受害方与机动车方或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除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事后予以认可的以外,对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不产生约束力。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在法定的赔偿项目内承担责任。

    受害方起诉时没有依据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主张赔偿,参加签订协议一方也未以赔偿协议作为抗辩,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损失和赔偿责任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损失和赔偿责任。

    20.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签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对于亲属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意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依据,维持协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也应认定为无效,或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注:本解答为湖北汉江中院民一庭2014年发布,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

    意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助力获赔偿

    意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助力获赔偿--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汇恒交通保险团队第307面锦旗。



    2019年10月31日,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收到了委托人张女士家人送来的第307面锦旗!!

    2018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一村口处右转弯时因受朱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影响致使被告人赵某撞住直行的受害人张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市交管巡防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某负责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女士不负责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家人在住院期间决定联系到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的市场人员。我市场人员为受害人及家属详细讲解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应注意的重要事项,经过反复沟通后张女士委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处理。



    接到受害人的委托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成立了由专业律师、实习律师、案件管理、评估鉴定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案小组。专案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确定诉讼方案进行分工,以最快的速度固定证据确定索赔金额。指导张女士及家人准备证据材料,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级,最终为吴女士争取到了十级伤残。

    在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和受害人的共同努力下,经所在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和被告赵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张女士共计13万元的决定。

    经过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的努力,为受害人及家属争取了满意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受害人及家人十分高兴,特意送来了锦旗,以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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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保险团队秉承专注、专业、只为受害人维权的宗旨,以公益先行,为梦想打拼为目标。以诚信、务实、合规、合法、创新为原则。坚持“打赢官司后收费”的模式,以维护保险合同受害人的最大利益为己任,致力于让每位受害人零成本维权!

    业务范围

    1、代理交通事故认定、处理;

    2、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3、代理伤残鉴定;

    4、代理工伤诉讼索赔;

    5、代理人身保险合同诉讼。

    6、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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