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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积案怎么处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如何依法高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1 18: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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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突发交通事故,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一些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原地懵圈,如何依法高效处置交通事故,今天一文说清!

    01 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 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

    因抢救受伤人员确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 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然后双方再就损失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02 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结算。

    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03 达成调解协议后,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维权?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机关派驻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4 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来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并详细载明复核的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可重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05 购买“全保”后,便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大家习惯称之为“全保”,并容易将其理解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个人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没有正确理解保险赔偿规则的错误认识。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诉讼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外的费用等。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金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金额越小,分担当事人风险的能力越小。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建议除投保交强险之外,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至少为100万元。

    06 找上门来的“律师”是否可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往往有自称是交通事故专业维权的“律师”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核实其是否具有法律服务的相关资质,同时,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医疗费票据原件等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通常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伤者实际情况而定)。在进行协商或者诉讼时,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应尽量亲自参与,以便全面了解维权的过程和结果。

    文章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来源:法律意见书、走近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民商事实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本推文旨在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予以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和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简明扼要直击问题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七、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内容的规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条(参见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如下阐述: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六、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后受害人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是否予以支持?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七、交通事故后理赔顺序是怎样的?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十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十九、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该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二十二、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差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十六、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又发生多起碰撞,行为人主观上应该认定为故意。

    二十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第七条规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谅解书?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二十九、刑事谅解书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发生交通事故 必须冷静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交通事故也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是车辆和人员;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违法性质;四是因过失造成;五是具有损害后果。

    没有人愿意交通事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然而面对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很多人束手无策。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请看案例:

    2021年10月31日21时,李某借朋友王某的奥托车送其女友的母亲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李某女友之母亲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赶忙与车主及其朋友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事故,自己便急忙送伤者前往急救中心抢救。

    交警赶到后发现事故车辆奥托车已驶离现场,出租车司机与奥托车主王某对事故无争议,便按简易程序做出奥托车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某女友之母亲经伤情鉴定为重伤,赔偿系数为60%,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李某与其女友恋爱关系破裂,李某女友及家人向交警部门对李某无证驾驶情况进行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重新责任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重伤,公安部门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逮捕。李某女友的母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经对其肇事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知,李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依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属逃逸无疑,事后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李某是救女友母亲心切驶离现场“先找朋友王某处理事故回头再说”,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

    至于公安交警部门、奥托车主王某、出租车司机在此事故责任认定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与本案对李某定罪量刑无关。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因此本案的突破点,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罪与非罪”。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安预审,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有的忙于处理丧事,有的悲痛欲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消极等待,从而错过了重要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赔偿的调解、诉讼的保全等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车祸既已发生,伤亡不可逆转,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部分预赔款,或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中申请刑事审判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这样提前获赔的可能性较大,比日后单独民事诉讼、申请漫长的强制执行效率要高。从笔者办案经验看,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早比晚好,索赔时机很重要。

    另外,作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不可取的,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第二,要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交通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 “交通事故报警“、“急救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如果事故车辆投了保险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第三,要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第四,要抢救伤者或保护财物。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要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笔者认为那种事故后怀着侥幸心理一逃了之的做法,不但会加重法律责任,也会影响保险理赔。随着电子眼及现代侦查高科技技术的普及推广,交通肇事逃逸破案率越来越高,肇事逃逸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不值得。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积案怎么处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如何依法高效处理?】,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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