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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顶包案怎么判,顶包罪被判刑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1 17: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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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顶包案怎么判,顶包罪被判刑吗
  • “顶包”奇案!一个被判刑,一个被拘留并罚款?
  • 交通肇事后弟替哥“顶包” 双双获刑!
  • 出了交通事故,车主让人顶包还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判了
  • “顶包”奇案!一个被判刑,一个被拘留并罚款?

    近日,媒体公布两起顶包案。一起是,下属酒后驾车撞人,其领导到车祸现场顶包,结果被民警识破;另一起是,一男子为了离婚,竟让女同事冒充自己的妻子,结果被法官识破。最终,两人的小聪明都未得逞,一个被判刑,一个被拘留并罚款。

    【案件一】

    领导替下属顶包 双双获刑

    2020年1月11日,王某酒后驾车撞倒一过路老人。王某的上司李某念其家庭困难,又是帮自己应酬才出事,便到现场帮王某顶包。面对民警调查,李某交代了包庇下属的事实,王某也主动投案。


    近日,这起案件判了!



    经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事发后,王某因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思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艺淞表示,“两肋插刀的情谊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顶包不是真帮忙,真正的帮忙是及时地劝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件二】

    丈夫悄悄起诉离婚 找同事冒充妻子



    妻子韩梅(化名)正在上班,法院书记员突然来访,原来是丈夫李华(化名)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开庭时韩梅迟迟未出现,书记员才会亲自上门了解情况。


    韩梅听后一头雾水,她对此事竟毫不知情。但是,在此前的电话沟通中“韩梅”确实向法院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这一切都是韩梅丈夫精心策划的“冒名顶替离婚案”。


    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华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韩梅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后经沟通,李华又向法院提供了韩梅“另一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韩梅”,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韩梅”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


    开庭当日,“韩梅”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回复:快到了。十分钟过去后,书记员再次致电,发现电话已被“韩梅”拉黑,法官在等待“韩梅”二十分钟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因韩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韩梅表示只有一个手机号码,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


    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韩梅”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随即拨通了李华的电话,询问其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称这个号码就是由韩梅使用,后又称这个号码不知道是谁在使用。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李华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美(化名)使用。


    最终,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法院针对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不严的情况,向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丈夫被拘十日 罚款两万元

    本案中李华为达到其离婚目的,在法院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供韩梅的虚假送达信息,并串通他人冒充韩梅作为被告,接收开庭信息等,导致本案错误送达并缺席开庭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华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交通肇事后弟替哥“顶包” 双双获刑!

    男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保住自己正式工作,案发后竟让弟弟“顶包”,二人均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正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茌平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茌平县西环路与建设路路口南100米处时,与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邹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坤在被告人李某正的指使下,顶替其作为肇事驾驶员向交警部门投案,并被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拘留。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正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坤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均应予刑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李某正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而且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李某正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综观全案情节,对二被告人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二是在肇事者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正交通肇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坤的包庇行为构成包庇罪,故二人均受到了刑事处罚。

    当事人李某正兄弟四人,其是兄弟四人中唯一有正式工作的一员,事故发生后,因担心丢掉正式工作就找来弟弟李某坤顶替责任,李某坤一方面想帮哥哥保住工作,另一方面又碍于亲情不好拒绝,就“挺身而出”。没想到,这一“顶包”脱责的行为让二人均付出沉重代价:第一,李某正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替责任,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使李某正的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上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肇事车辆投保了5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不理赔商业险。故李某正无法享受到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只得自行筹集赔偿款。第三,李某坤出发点是帮哥哥保住工作,不曾想哥哥的工作非但没有保住,自己也获了刑。此外,李某坤因系中共党员,在包庇犯罪后也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二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王希玉、宋睿)

    出了交通事故,车主让人顶包还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判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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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

    车主刘某让张某顶包实际驾驶员李某报案,

    车主刘某能否向保险公司

    索赔车辆损失保险费?

    近日,

    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

    驳回了原告车主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2020年7月21日,刘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2万余元。2021年2月7日16时,持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该汽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山坡,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让张某顶替实际驾驶员李某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另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主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7万余元。刘某诉称,事故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了案,并对事故车辆作了鉴损。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存在驾驶员顶包的情况,且被保险人未如实陈述事故原因,未履行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均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和交警谎报驾驶员,隐瞒重要事实和情节,致使交警未对实际驾驶员进行精神状态核实,且未能根据实际驾驶员的情况作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该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保险索赔应依法依约

    当被保险人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守承诺,做到不欺不诈、合法合规。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向保险公司和交警谎报驾驶员,隐瞒重要事实和情节,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一方面,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后谎报驾驶员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情形,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际驾驶员应配合做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以免引起索赔保险费被拒的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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