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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打电话怎么报案,「国庆特辑」民小检爱普法 - 国庆假期安全返程,路遇事故如何处理?这些小贴士不容错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3:40:10
国庆假期已经过半,外出探亲、旅行的朋友们马上会遇到返程高峰,回家心切,又遇交通状况变得复杂多变,这时安全驾驶尤为重要,在此民小检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法律小贴士,让我们在回家路上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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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车辆驾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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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返程路途较长,提前做好车辆检查可谓重中之中,比如刹车、轮胎。

节日期间车流骤增,如遇道路排队缓行,请耐心等待,依次排队,切莫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牢记文明行车,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驾驶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手机,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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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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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冷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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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车祸猛于虎”,出行路上发生事故怎么办也是很多新手司机关心的问题,民小检告诉车友:凡事不要慌,打个“双闪”先。

我们要做的是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由交警进行事故认定与处理。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还是应当及时报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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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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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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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专门法律,涉及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比较多,民小检为大家整理了几类常见的情形:

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要综合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 租用、借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未经允许使用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车主们出借车辆需谨慎哦!

3.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在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驾驶人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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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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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学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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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如何就损害进行赔偿呢?这就要聊到在机动车上缴纳的两类保险,也就是大家熟悉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车主必须缴纳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排在了实际赔偿责任人“第一顺位”,受害人有针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商业三者险通常说的是车主自愿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要站出来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啦!所以实践中车主在报警后往往也会及时拨打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车险报案电话,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进行赔偿。

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实际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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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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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过假期,安全不过期!最后民小检再次温馨提示准备返程的朋友们,文明安全驾驶,祝您和家人一路平安!

(以上漫画图片除检察官形象均来自网络)

来源:海淀检察院

编辑:周泉

统筹:晁婕丨审核:宋文婷

出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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