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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交通事故怎么销案,向保险公司报案算肇事逃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1:54:06

注:本文为崔春霞撰写的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文章,刊登在2019年8月21日的《中国保险报》上。以下为全文。


导读


司机肇事后逃逸,商业险拒赔,投保单非投保人签署,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有什么重要作用?以下拒赔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提供电话回访录音后商业险拒赔主张获法院支持


2017年8月某日,徐某为自己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1年。

2018年2月某日晚21时左右,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晚返回现场投案自首。

本起事故经交警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刘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15万元。伤愈后经鉴定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等。

刘某将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因徐某肇事后逃逸,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拒赔情节,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举证了徐某签字的投保单。

徐某辩称未收到保险条款,不清楚免责条款内容,也未签署投保单。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名确非徐某签署。

保险公司又提供了两份电话录音:1份为2017年8月某日徐某认可收到了保险条款的录音;另一份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以肇事逃逸为由打电话销案的电话录音。保险公司还提供了涉案保单保费的刷卡记录,证明保费由徐某的银行卡划出。

综合上述各项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基本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只须承担交强险项下的损失12.2万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28万元由徐某承担。

一审判决下达后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中保险公司又补充提供了一份2017年9月某日对徐某的电话回访录音,录音中徐某认可保险公司向其介绍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条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徐某在投保单上并未签字,但综合保险公司前后提供的数份电话录音,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提示义务,该条款产生效力,因此判决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保险公司售后电话回访录音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事故车辆司机肇事后逃逸,因投保人并未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无法通过投保单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能拒赔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有什么作用?下面就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单的签署以及电话回访的重要意义做进一步分析说明。


(一)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介绍

1.背景介绍

根据业界的通说认为,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又称“醒意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说明义务主要为最大诚信原则和附和契约的客观要求。因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且保险业务具有专业性,条款中多有一些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如果保险公司不做说明,对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很难准确理解条款的涵义和法律后果,对投保人有失公平,因此《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2.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保险公司须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也就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须对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免责条款,并对其予以明确讲解和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二)投保单的签署及重要意义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递交的书面要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保险公司为确保销售人员对投保人尽明确说明义务,设计的投保单中均有投保人本人签字环节,签字前有提示内容,提示投保人确保了解了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内容后再签字。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即推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对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确认是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证据。

(三)本案一、二审判决点评

本案的事故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事故认定书为证,双方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如果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则肇事逃逸的拒赔条款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直接证据首先为投保单。如果投保人签字,即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一线销售人员的失误,投保单非投保人本人签署。但保险公司的电话客服人员在合同签署前后数次致电投保人,询问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条款,是否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投保人均做了肯定的答复。且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曾致电保险公司客服部门,以肇事逃逸为由撤销事故报案,说明投保人对肇事逃逸商业险拒赔是明知的。

在保险公司提供了上述的电话录音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投保人收到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做出保险公司对商业险赔偿部分免责的判决。法院的判决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判决对于肇事逃逸行为有警示作用,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保险公司要规范经营


第一,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字至关重要

投保人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以及其中的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要确保投保人本人签字并保留好投保单做将来产生纠纷后的证据使用。

第二,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回访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保险公司的电话客服部门不仅仅承担着为客户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的功能,也间接承担了完善其他部门工作的职能。本案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数次的电话回访录音,就无法证明投保人收到了保险条款,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生效,虽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保险公司售前售后多次致电投保人,投保人电话中承认收到了保险条款,并且认可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才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客服人员的电话回访对保险合同签署的过程起到了查漏补缺的重要作用。此案充分证明,保险公司的售前售后的电话回访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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