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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怎么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新变化,附详细计算方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11:23:10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句话我相信上至八十岁老人下至三岁孩童都听过。由于我们国家从2010年开始几乎不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披露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而是公布万车死亡人数。万车死亡人数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2019年的万车死亡人数是1.8,总体而言这个基数还是较高的。交通事故距离我们每个人看似遥远但也近在身边。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知道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标准和法律责任的分配。

案情摘要

原告甲乘坐被告1驾驶的小汽车向某目的地行驶,途中遇到被2驾驶的大型客车在某处停车上客,被告1驾驶的小汽车在超越客车时突然向右打方向导致小轿车撞到大客车尾部造成原告甲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2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计130天,花费医疗费97548元,门诊医疗费290元,合计97838元;另花支架费1000元。原告甲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九、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180日、180日、180日。原告花司法鉴定费3160元。被告2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1已经垫付原告加医疗费52400元,被告3客车公司垫付医疗费20000元。当事人所处省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98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6796元,所在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272元,当地护理人员收入为183元/天,省内伙食补助费为60元/天。被告1驾驶的小轿车非自己所有,涉案车辆车主为被告5,被告1有证驾驶为实际驾驶人。


法院判决

1、原告产生的损失:医疗费97838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护理费32950.36元、误工费26764.27元、残疾赔偿金24265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5400元、支架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3160元,合计447570.15元,被告4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2、除交强险赔偿外原告损失327570.15元,被告4保险公司在第三人责任险范围内代替被告3客车公司赔偿原告98271.05元。

3、被告1赔偿原告229299.1元(已赔付53400元)。

案件分析

01 被告2为何不赔?

《民法典》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2显然是被告3客车公司的员工,无论被告2与被告3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被告2因为停车上客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并未判被告2承担责任。作为劳动者是否只要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无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都不承担责任?很显然不可能,这样做的后果是过分加大企业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不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或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都无需承担责任的。

02 车主不需要担责?

《民法典》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同本例中车主跟实际使用车辆的人并非同一人,但是因为实际用车之人是拥有驾驶证的,在这种情形下,用车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用车之人承担,车主并不担责。

第二种情形是,车主跟实际驾驶车辆的人仍然不是同一人,但是实际使用人并未拿到机动车驾驶证,车主知道此情况仍然将车辆借给其使用,出现交通事故以后,实际驾驶人和车主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03 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医疗费:按照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计算

误工费: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无固定收入,但是可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的,按照平均年收入÷365×误工天数

③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365×误工天数。

护理费: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②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交通费:正规发票所载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这里要提示一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典》实行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外,还需要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删去2003年版中的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因此,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丧葬费: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残疾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因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我们会在之后的文章中为大家分享具体计算方法。

04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赔偿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沪法微评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前不可罕见的小轿车如今也变得稀松平常,几乎家家户户都有车,有些家庭甚至不止一辆车,道路上的车辆多了起来,交通事故也跟着多了起来,我们希望大家能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更是为了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安全。

本期我们通过一个现实案例引入,解答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相关事项,后续我们依然将持续为大家送上更加专业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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