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怎么才是立案,带你了解交通肇事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09:47:05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观方面: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三、量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四、缓刑的适用

1.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五、共犯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意犯罪)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定交通肇事罪,并非共犯)



六、交通肇事罪与他罪

1、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主观心态

2、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七、交通肇事逃逸常见情形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肇事者明知,之后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算。

2、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肇事者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论。

4、交通肇事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行为人以为死亡将其转移后遗弃,导致其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






八、常见问题

(一)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一般违章行为?

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不能认定成立本罪。尤其是,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明确被告人在其中的责任分担,如果行为对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样不应成立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三)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1、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和判例。

2、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的处理:

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注:本文搜寻大量资料,侵权必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