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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怎么做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关于伤残鉴定的几个小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01:14:07

在伤残鉴定中,决定伤残结果的,是实际伤情和进行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申请伤残鉴定宜早不宜迟,错过了最佳的鉴定时间很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另外,受害人主张权利还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21)中:

3.3治疗终结,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版)中: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结合来看,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应有出院诊断证明。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委托律师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目前在实践中,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鉴定,一般由处理事故的交警队代为委托,也有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也有的是在诉讼中请法院院参加委托。极端案例,现实中,也有受害人方不知道还要进行伤残鉴定,有被对方蒙蔽误导,丢失或被对方私扣了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进行伤残鉴定,或没有进行伤残鉴定,或错过最佳鉴定时机鉴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的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人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交通事故各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时机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最好在起诉前申请伤残鉴定。这样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有更大的主动性,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受害人在诉前申请做的鉴定意见,如对方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会重新鉴定。

诉前,受害者本人(无限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委托交警队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伤残鉴定的行为,都属于受害人本人的申请行为。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顾虑,自行申请鉴定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会被法院采信?其实,这种担心,可能纯属多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以看出,自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法院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只有在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时,即:有证据能证明该伤残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定级不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同意重新鉴定。

二是,重新鉴定不是当然就否定了原伤残鉴定意见,而只是重来一次。

从伤残鉴定实践来看,重新鉴定后的结论,大部分和第一次鉴定相同,少数部分有所调整。

如果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自行申请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但又提交不出任何抗辩证据,或者没有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会理睬,也不会主动重新鉴定。

三是,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不仅要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的鉴定机构,还要选择有信誉、权威性高的鉴定机构,也就是说要选择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司法网站和法院名录上公示的正规机构。

主要观点来源于: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编著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指南》,中国民主出版社,2012年版,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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