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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意见,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粒小沙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8 10:01:07

张三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护意见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何声颖律师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询问张三事故经过,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犯罪,尽管张三存在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但是他离开现场的时间很短暂,随后又返回现场并报警,其主观恶性很小。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事故发生时间大约为2019年10月28日晚19:00分至19点25分,当时张三在**快速路上行驶,碰撞到某甲,因为心情慌张没有立即停车,但经过与他人沟通过后决定立即返回现场并报警,根据监控录像显示,19:52分就已经在返程路上,此时距离事发不足半小时。到达现场后,张三与交警部门进行搜寻受害人,一直找到晚上十点多钟。

考虑到张三刚刚研究生毕业走出校园,驾龄较短且社会经验不足,事发时心情紧张失去判断,但在情绪稳定后及时悔改返回现场,有报警和找寻受害人的行为,说张三明良心不坏,希望受害人能够得到救治,同时也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相比较其他案件,被告人逃离现场、销毁证据,或者隔夜投案隐瞒酒驾事实,张三的逃逸情节很轻微,主观恶性很小。

二、根据鉴定意见,受害人某甲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张三的行为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明德【2019】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四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根据目前检验情况,推断被鉴定人某甲在交通事故致伤后较短时间内即发生死亡”。由此可以推断,受害人几乎是当场死亡,并不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因此不属于《刑法》第133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三、被害人某甲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张三驾驶的小轿车在沿**快速路内侧行驶,受害人某甲在快速车道内行走,二者相撞。本案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快速路上行走,对事故本身具备一定过错。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害人某甲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三是主要原因,后张三因逃逸被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是因为行政法上的责任划分,而不是就侵权事实本身的过错和因过关系进行的认定。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8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害人具备一般过错,可以对张三从宽处罚。

四、张三在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现当庭亦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张三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2020年4月17日,张三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局具结书》,根据两院三部颁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对张三从宽处罚。

七、根据辩护人检索合肥地区最近几年同类型案件,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碰撞到正在附近清扫道路的被害人吴某,至吴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弃车逃逸,于次日下午到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投案。本案最终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周某甲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均超过张三,举重以明轻,恳请人民法院比照周某甲的量刑对张三从轻处罚。

八、张三出身农村,寒窗苦读十几年考取大学,今年研究生刚刚毕业,在******工作,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来是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才,然而一念之差铸成大错,懊悔不已。张三吃了法治观念淡泊的亏,通过这次事件,已经充分吸取了教训,恳请司法机关能够对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能够对张三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采纳,并对张三宽大处理。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何声颖律师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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