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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报道:交通肇事如何做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全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8 08:54:40

在公安机关各警种承办的各类行政、刑事案件中,都有简易(速裁)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设置简易程序,这也是提升办案效能、降低执法成本的途径之一。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木林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简易程序,规定在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或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且各方一致同意适用该程序的交通事故时,事故处理民警可以采用更加简便快捷的调查认定程序来处理事故,让当事人之间尽完地了结事故纠纷,尽早的拿到事故认定书。

二是,对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民警决定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见。

之所以要强调因直接财产损失构成的交通肇事罪,是因为确定交通肇事罪时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人员达到重伤以上的情况,另一种就是这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还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上的情况。关于财产损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条中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由此来看,直接财产损失再大,并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入罪的关键在于没有能力向受害人赔偿的钱数多少,即:自己、亲戚、朋友、甚至贷款等方式穷尽后,不能赔偿的钱数超过30万时,才会用人身自由刑罚来安抚受害人。

三是,对于有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无论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都不能用简易程序。主要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中:一方面,因为重伤以上必然属于伤人事故,而且是比伤轻微损伤的程度严重得多,就已经将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因为其涉嫌刑事犯罪,对相关调查工作的要求非常地高,其也就必然会排除在简易程序之外。

四是,需要强调的是,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员,不只是汽车驾驶人,其他如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单位主管人员等,都有可能。前段时间,网上热传的那个骑电动车看手机撞上豪车的人,如果最终认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直接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时,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其他人员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时,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除自己以外的人死亡三人以上时,只要负事故同等或全部责任时,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主要是从刑事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的调查程序保障方面来规范的,同样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渎职。

说到危险驾驶罪,并不只有我们大家平常说的醉酒开车,还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三种情形。在校车、旅客运输和危化品运输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也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说到这里时,有一个疑问,那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单纯地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都是肯定的,不能!

六是,对于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的伤人事故,民警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处理。

关于伤势轻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伤势轻微,强烈要求用简易程序,但在后续却出现了因事故受伤导致死亡的问题。所以说,事故处理民警不是执业医生,即便是医生看病也依然要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类的判断最好交给相关专业人员去做,对于受伤的当事人的伤情判断,最好依据正规医院(县级或三甲以上)执业医生的诊断证明。

七是,对于财产损失事故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事故时,经过事故处理培训的民警,一个人就可以承担现场处理、作出责任认定、以及附条件进行调解完结的这么一系列过程,在当场或者三日内制作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盖的是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当事人当场一致申请调解的,才可以调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或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或者拒绝调解的,都不进行调解,是否调解以及调解结果,都应当记录在认定书上。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认定可以申请复核,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等。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对第13条规定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的七种情形,除第(三)项外,其余的如驾驶人、机动车、号牌、车动不了、逃逸、故意撞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会对人或车扣留并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的事故,应当是有条件、有选择性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对第15条也是要有选择性地适用。


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中,多通过录像照相收集证据,一般不画现场图、不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不扣车。但,这并排除民警扣车的可能,扣车主要基于对车辆痕迹的固定收集,不是检验鉴定;或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扣留车辆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需要。特别是当事人有饮酒驾车、无证驾车、未投保交强险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交通违法调查程序和事故处理程序可以并行,违法行为按一般程序处理并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简易程序。

九是,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一般程序来说的,主要在于承办民警一个人就可以,两名民警处理也没有错;不需要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让中队干部审批,按一般程序调查也没有错,只要遵守简易程序处理的时限要求,及时制作送达事故认定书就可以。当然了,在调查中,发现需要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时,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不需要申请,不需要征求当事人意见,其实也就是再增加一个民警参与调查处理。在事故处理中,民警告诉当事人将会使用什么程序,既是执法公开的内容,更主要的是为了保障其知情权。

十是,对事实或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是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自然也不应该适用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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