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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事故科流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期限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刀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0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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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车的人太多了,而对于开车的朋友们来说,我们最不想遇到的就是交通事故了,但可惜的是,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们经常能在新闻上看见哪儿哪儿又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在事故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后,事故当事人很应该关注的就是事故的责任了。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怎么鉴定?

  网友咨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怎么鉴定?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常玉梅律师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常玉梅律师解析:

  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6)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7)对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常玉梅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经济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民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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