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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逃逸的帅哥,缓刑期内再犯新罪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亦孤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5:47:20

前有路人扶碰瓷者被判负主要责任,现有撞人抛尸被判6年半。为何社会上屡屡出现违背三观的判决?

2022年8月,辽宁盘锦,一90后男子马某泽无证酒驾撞倒一位76岁老人毛义真,没有送医院抢救,而是将老人塞进车内驾车前往7公里外的大桥上将老人抛入江中,之后扬长而去,7天后案发。

在案发现场附近就有一家三甲医院,在发生事故后,该男子几乎没有查看老人伤势的行为。

第一时间想的也不是救治,而是简单粗暴将老人抱到后备箱里,驱车行驶7公里,将老人抛去江中,不论行为还是结果都是震碎人们三观。

很简单的一起案件,却因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

因为无法确定老人死亡时间,法医鉴定老人死亡原因系外部撞击身亡。按照“疑罪从轻”原则,辽河人民法院按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年半。

这个所谓“疑罪从轻”,实际上就是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人在当时还有生命迹象,也就无法证明马某泽的后续行为系故意杀人,所以该案法官就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

死者家属不服,认为当时老人可能没有死亡,男人的行为导致老人失去了最佳救治时间,属于故意杀人,因而继续上诉,从而引发热议。

该案件实际上应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交通事故。男子撞上老人,按照男子的慌张程度以及老人当时的状态,老人即使当时没有死亡也是重伤,因此老人无论是否当场死亡,男子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关键在于第二阶段,也就是事故发生后。老人死亡,男子构成犯交通肇事、肇事逃逸、非法处理遗体罪等等,且主观上存在破坏案发现场,有逃脱法律制裁,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

老人未死亡,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没什么好说的。

因此,判决会出现两个方向,较轻的判决就是老人已死亡,按交通肇事罪等系列罪行判决。较重的判决是老人未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老人是否当场死亡。

但是鉴定中心无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老人是否当场死亡,只能排除老人不是溺亡。这个排除认定十分重要,按照法官的思路,应该也是依据这条来判决。

因为不是溺亡的话,男子将老人抛入江中只是抛尸,而不是杀人。

为什么是否当场死亡如此重要?

因为在排除老人溺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老人没有当场死亡,那么男子将老人拖到车上行驶7公里的行为,就是造成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如果能够认定这点,男子也不会仅仅只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判刑。

但偏偏无法认定,这也是让人无奈的地方。

但是也不应该单单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该男子的行为。

男子的后续行为,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严重阻碍了后续案件查办开展,且在受害人可能存在生还机会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救治手段,反而将老人装进后备箱丢到江中,不论老人是生是死,该手段以及性质都是十分恶劣的。

另外,该男子此前就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照,目前还处于缓刑期间。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都应当对其从重加重处罚。

正如前文所说,就算按照老人已死亡的前提下,男子的行为也不仅仅只涉及交通肇事罪,还涉及肇事逃逸、非法处理遗体罪、醉驾、无证驾驶等等,但是这些都没有被法官认定,仅仅认定了一个交通肇事罪。

这也体现了该案法官并没有站在人道主义上去看待整个事情的经过,没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只是冷冰冰的套用条例,草草结案。

从而造成了如此大的争议。

法官的职业素养很重要

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在判决时有理有据,且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做出最恰当的处理结果,且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

这个社会效果应当是长期效果而不是短期效果,应当是整体效果而不是局部效果,应当是“社会”效果而不是“个案”效果。

该案件的判决,无异于鼓励该行为,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这让人不禁想起某位法官的著名言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

这个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时至今日,很多群众对于发生在眼前的交通事故,都不敢轻易的出手帮忙。

结语

希望后续官方能够正确处理该案,不要出现延续这种误导社会价值观的判决,清清楚楚还受害人家属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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