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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逃逸复核成功率,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刚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4:29:18


最近律师君遇到一个很有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事故责任认定,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践中多有争议,律师君将案件梳理如下,并提出个人看法,欢迎大家指正交流。

案件基本经过:

2021年10月3日夜间,董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省道上行驶,与横穿马路路人张某侧面相撞,致其横躺在马路中间一动不动,董某向前滑行20米之后靠边停车,但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没有采取摆放三角架、拦停后车的行为,仅在事故发生3分钟后,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正常行驶中躲避不及,轧到了躺在道路中央的张某,陈某随即下车,发现前车碰撞十分严重,车头严重变形,前挡玻璃也因为撞击严重形成了一个大洞,陈某认为是前车把人撞死的,与董某理论了几句后即驾车离开了现场,但在20分钟后又驾车回到了现场,当时120因确认张某无生命特征已经离开现场,110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2021年11月,某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责,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责,二人均不服事故认定结果提起复核,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事故认定。此外,关于张某死亡原因,法医鉴定意见为颅脑损伤及胸腹部损伤死亡,但无法确定张某在被后车轧住的时候,张某是否已经当场死亡。Ps:前车碰撞十分严重,车头严重变形,车玻璃撞击形成大洞,与人头部大小一致;后车除了底盘有血迹,没有任何损伤。

本案存在两个问题:

1)后车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如是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

(2)陈某认定为事故全责是否合适?

一、第一个问题要先解决事实认定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前车严重撞击、后车碰撞、张某的死亡结果,都是客观事实,可以确定的是,张某死亡的结果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问题在于,死亡结果与两车的撞击存在因果关系吗,就张某死亡的可能性作来说,张某死亡原因有以下可能:(1)前车直接撞击死亡;(2)前车撞击,但张某只是濒临死亡,后车又碾压致其死亡,加速了死亡的进程;(3)前车只是导致张某受伤,后车的碰撞导致其死亡。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中,后两种情形,通常认定后车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显然,后车的行为与死亡的结果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纯粹的碾压尸体,不构成对身体及财产等法益的侵犯,后车不应当为此而承担刑事责任,因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极高,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第一种情况可能性无法排除,陈某的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就不构成交通肇事吗?答案是否定的,交通肇事概念和外延更加宽泛,一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虽然法医也确定不了张某到底是那种情况下的死亡,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前后两次事发时间只有3分钟,后两种情况可能性也是高度存在的,且陈某碰撞人体(不考虑是否死亡)后离开现场的行为,逃避了行政机关对事故的调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行政机关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并承担一定的责任是适当的。

二、再讨论第二个问题,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

逃逸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依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陈某确实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有逃逸的情节,划分陈某负事故全责似乎并无不当,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道交法也确立了“逃逸负全责”的一般原则,但是凡事均有例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也同时规定了“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此,如没有前车事故的存在,划分全责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是本案中前车的过错是如此的严重,划分陈某的责任就不得不考虑前车董某的过错,并依据董某的过错减轻陈某的事故责任。

此外,纵观全国各地类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像本案这样简单粗暴认定两个事故全责的实属罕见,通常的事故责任认定,会按照事故发生时间分别认定事故责任,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118号指导案例(邵大平交通肇事案)、1364号指导案例(汪庆樟交通肇事案),与本案类似,通常交警部门都会认定首次事故,前车负全责,第二次事故前车因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提醒义务,对二次事故承担至少是同等的责任。参照本案的适用,前车事故董某负全责,后车事故董某负同等或主要责任,陈某负同等或次要责任。

因此,律师君认为即使不考虑陈某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考虑陈某又主动驾车回到现场的行为,单就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而言,陈某肇事逃逸情结成立,划分陈某全责也是不适当的。综合本案情况,充分考虑两次事故与发生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认定前车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车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是适当的。

综述:交通肇事案件因为事故原因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困难,尤其是在导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遇到此类问题,还是要多思考多研究,才能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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