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普及一下」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况,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的特殊行人不包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叔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5 15:36:51

一直以为

车才是马路上的危险

万万没想到

行人随意过马路

也能把电动车司机撞成重伤

行人横穿车道,碰倒电动车驾驶人

浙江省平湖市,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为了进入园区,向某下车来到了岗亭处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登记后,向某转身走向非机动车道,准备坐回工友车上。

此时,向某因着急过马路,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随之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车逃离。向某称:“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以为没多大事的,就坐车走了。”

然而,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9)、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交警部门认为,向某在车辆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马路,其行为具有突然性,导致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向某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尽管熊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有超速行为,但其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15万元全部赔偿款。

法院: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应当对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引发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主要事故责任,且向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向某系自首,法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熊某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官:谁违法谁担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都可能涉嫌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CCTV今日说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