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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超载交通肇事罪根据,高速公路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洋洋不吃白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5 10:33:27

车辆超限超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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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10时03分许,赵某某驾驶超载的辽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与北安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行驶,与推行电动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交通事故作用致多发组织器官损伤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未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赵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于11月6日经传唤到案。另查明,辽G×××××号重型自卸货车为锦州兴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辆,赵某某系其雇佣的司机。

赵某某为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黄秋琼律师解答:

赵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此外,因为赵某某系公司员工,肇事车辆由公司投保,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部分由公司承担。

黄秋琼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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