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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交通肇事罪工作被拒,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梦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5 07:27:07

明明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却因为自己的一点私心,反而成了阶下囚,到底什么原因呢?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6日获悉,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本是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李某某却因为拒不返还肇事者樊某某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而构成拒执罪,最终获刑7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 好心垫付医疗费

2018年8月,李某某与樊某某二人驾驶车辆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樊某某为李某某垫付医疗费8万余元。

经核实,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樊某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4千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樊某某负次要责任。

后李某某将樊某某、保险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樊某某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某返还垫付的部分赔偿款并支付车辆修理费等。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李某某返还樊某某赔偿款3万余元,并赔偿樊某某车辆修理费等2千余元。

赔偿款到位 拒不返还垫付款

该案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12万余元转至李某某银行账户。李某某应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樊某某垫付的3万余元赔偿款返回樊某某,并支付樊某某损失2千余元。此时,樊某某却无法与李某某及其家属取得有效联系。无奈之下,樊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李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查询其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经联系李某某家属,其表示赔偿款已经有他用,现在无法履行。法院调查后发现,原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赔偿款就已经分多次被取走或用于消费。

涉嫌拒执罪被抓 “受害人”变身“被告人”

樊某某对李某某擅自转移本应属于自己赔偿款而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极为不满,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此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自诉。其间,李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藏身老家不出现,在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执法人员前往李某某所在地村委会核实情况,李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投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某家属在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履职的震慑下代为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义务。

拒绝赔款被判7个月有期徒刑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主动投案、已经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情节,通州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出现上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案件胜诉方(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20年修正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维权可先向公安机关控告,再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相应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通讯员 李文科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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