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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交通肇事后车主赔偿,保险法车辆保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欧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4:12:54

目前,我国机动车的事故率非常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人都有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赔偿金额逐年增大,这就给事故双方造成一定的、甚至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补偿损失的途径之一就是在事故发生前购买机动车保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促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侧重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依法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投保义务人应当自行将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赔偿给受害人,超出部分才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且交强险的保险赔偿不以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为基础,其保险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由交强险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强险足以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商业三者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没有有效的交强险的,商业三者险不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仍然只赔偿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剩余的部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自行承担。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无证驾驶、醉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是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依据。但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而侵权人风险分散的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因此,这些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并不会造成放纵违法行为人的后果。并且,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与受害人相比,显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更有利于实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如果此类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显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不少场合将难以实现。

车辆损失险是指投保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原因致使其车辆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相应赔偿的险种。投保后,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后,可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另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具体讲赔偿范围包括:一是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如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的拖运费。二是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三是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又称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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