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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工伤与交通肇事赔偿,车祸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青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3:52:57

一场车祸不期而至,一对中年夫妇鲜活的生命被迫定格。死者的女儿将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获赔38万元,又连打数场官司终于将母亲的死亡认定为工伤。然而,新的问题又悄然而至。交通事故和工伤两者的同类项能够重复赔偿吗?服装厂坚持“填平原则”不可重复赔偿,而死者亲属主张“一个事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应获两份赔偿金。双方分歧很大,冲突激烈……

灾难突来,夫妇命丧车祸

2013年1月22日上午8点多,刚起床不久正在家吃早饭的洪玲,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电话。“我是县交警大队的民警,你父母二十分钟前被一辆货车撞伤,现在已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情况紧急,请速速赶到县医院。”洪玲闻讯后,顿觉五雷轰顶。待她失魂落魄地赶到县医院,只见母亲刘晓彤鼻孔插着氧气管,头部缠满绷带,躺在病床上。顿时,洪玲的眼泪夺眶而出:“早上,我爸骑电动车送我妈时还好好的,这是咋啦?”

洪玲从交警处得知,父亲所骑的电动车行至234省国道94km+800处,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由于大货车车速过快、撞击剧烈,她父亲当场死亡。

两天后,因伤势过重,刘晓彤也离开了世界。洪玲一下痛失双亲,不知所措。1992年2月,洪玲出生在河北省宁晋县一个偏僻的村庄,家境清苦。她是家中的独女,初中毕业后一直和父亲务农。2011年3月,时年45岁的刘晓彤应聘在县城鸿瑞服装厂工作。三口人辛勤劳作,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夫妻俩筹划着给女儿找个好婆家,早抱外孙乐享天伦,可上天却如此绝情。

半个月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刘晓彤夫妇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肇事司机王某负主要责任。而后,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洪玲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类损失50万元。

2013年6月,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8万元。宣判后,洪玲找到服装厂负责人沟通:“如果我妈那天早上不去上班就不会出事,她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应该得到赔偿。”

“你妈妈会骑电动车,平时也都是她单独骑车上下班的。那天早上,你父亲骑电动车送你妈上班不符合常理,我们不知道两人去干啥。这不能算工伤!”鸿瑞服装厂负责人认为不是工伤,不应赔偿。

收集证据,提起工伤赔偿

那些日子,洪玲越想越难过:报刊、电视上的法律专家都说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怎么我妈就不是工伤呢?她决定要掰扯清楚。这期间,她聘请律师调出案发时监控录像,确定事发地点是刘晓彤由住所到鸿瑞服装厂的必经路线;律师又找到刘晓彤的工友调查,确定案发当天上午刘晓彤在服装厂有白班。掌握了这些证据,洪玲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递交了确认工伤申请书。

一个多月后,洪玲拿到邢台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本以为可以顺利得到服装厂的赔偿金以告慰父母,却不想迎接她的是一场又一场繁琐的诉讼。对人社局的认定,服装厂并不买账,转而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历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后,邢台市人社局认定的工伤决定书被撤销,事件又回到认定工伤的起点。

洪玲没有气馁,请求再次认定。没多久,邢台市人社局重新把刘晓彤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服装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后认为,邢台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结论适当,予以维持。服装厂仍不服,转而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7月29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此案后,最终把刘晓彤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屈指算来,拿到这份工伤判决书时,距刘晓彤逝去已划过三年半的光阴。

此时,洪玲提出的工伤赔偿问题摆到鸿瑞服装厂面前。不料,服装厂又答复:“我单位为每个员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我们可以出具理赔手续,你可到人寿保险公司领取1万元保险金。”

这1万元意外人身保险能和工伤赔偿画等号吗?在律师的指导下,洪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和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方法粗略一算,得出刘晓彤的丧葬补助金为1.9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万元的结论。

2017年1月,由于服装厂拒绝支付这笔超过50万元的赔偿金,洪玲放弃了协商途径,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一个月后,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服装厂向洪玲支付丧葬补助金1.9万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万元。

服装厂负责人感到既无辜又委屈:“其一,县法院已对交通事故作出民事判决,肇事司机赔偿了刘晓彤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38万元,现在再让我们赔偿于法无据;其二,我单位已为每位员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为1万元,洪玲至今没有领取,过错在她,这份劳动争议裁决书没有将这笔费用扣除,本身有错误。”

双方互怼,能否重复赔偿

2017年3月,鸿瑞服装厂作为原告,将起诉状连同38万元民事判决书等5份证据送到县人民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随后,宁晋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服装厂负责人在起诉状中写道:刘晓彤的死亡是因司机违章驾驶所致,所以司机应全责赔偿。本案涉及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交通事故中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属于同一赔偿项目。所以我们作为死者刘晓彤的单位,最多承担补偿责任。也就是说,我们仅需对肇事司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此外,民法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填平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全面填平互补,权利人损失多少补多少。因此,我们仅应对司机赔偿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偿。

洪玲答辩称:服装厂说来说去实际上只有一个意思,就是交通事故和工伤不能重复赔偿。我母亲的死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这一个事实引起的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是侵权之责,工伤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两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因此,县劳动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决定均是正确的,法院应该维持。

洪玲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向法院递交了工伤认定书、知名专家观点等3份证据。县法院调查了解到,鸿瑞服装厂是一家民营企业,并没有为员工刘晓彤缴纳当年的工伤保险费。

亲爱的读者:原告的“填平原则”和被告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说得似乎都有些道理,您觉得法院会支持谁呢?(文中人物为化名)

答案:

2017年5月26日,宁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本案中,服装厂职工刘晓彤因工死亡后,洪玲获得第三者的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1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鸿瑞服装厂支付被告洪玲一次性伤亡补助金49.1万元和1.9万元丧葬补助金。宣判后,服装厂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晓彤的丧葬费已经实际发生不应重复赔偿。另外,企业为员工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不能等同于工伤赔偿,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应从工伤赔偿中扣除1万元。遂邢台市中级法院改判为,服装厂仅向被告洪玲支付一次性伤亡补助金49.1万元。服装厂仍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2018年6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服装厂监督申请决定书。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进一步解释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鸿瑞服装厂当初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现在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9.1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要服装厂自己承担这笔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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