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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交通肇事案自首衔接,下列情形中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虎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2:25:53

发生交通事故后,你会选择心存侥幸地仓皇逃走?还是留下来维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等善后工作?此次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印证积极配合,是真的可以从轻处罚!逃逸,也是真的只能逃得一时!若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还会罪加一等。

2019年4月20日凌晨,阳西县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警称:在X747线3KM处从上洋往书村方向有一辆自行车及一男子倒在地上,该名男子生死不明。接到警情后,交警大队即刻派民警赶赴事故现场。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发现该名男子已死亡,自行车有被碰撞的痕迹,现场遗留物有一本田品牌车辆的标志及黑色塑料件的车辆装饰件,种种情况表明该起事故是一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事故。

民警立即对沿途卡口信息进行研判,发现一辆粤QGW7**号本田牌CRV车辆有重大肇事嫌疑。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车主陈某旺,其表示该车当晚使用人是其儿子陈某泳,现在尚未回家。民警通过对其做思想工作,促使其动员其儿子陈某泳投案自首。

当天,陈某泳到阳西县公安局上洋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当晚驾驶粤QGW7**号小客车在X747线3KM处,碰撞到同向前方行驶的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和骑自行车男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

陈某泳因发生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4月20日被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

鉴于陈某泳交通肇事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其为中专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良好,符合从轻处罚条件。6月11日,阳西县人民法院宣判陈某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陈某泳虽然一开始因不懂法律心存侥幸地选择了驾车逃逸,但所幸其本人很快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并最终取得谅解,综合所有有利情况,才使得法院判其缓刑,免了“牢里蹲”,可以继续在校完成学业。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媒体记者】杨世华

【通讯员】黄滟菲 付强 彭小彦

【作者】 杨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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