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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交通肇事当事人阅卷,公开听证化解争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糖糖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09:01:56

车都卖了,原车主不服承担交通肇事赔偿的判决,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官阅卷后,发现有人冒充原车主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公开听证促成一起

跨省申诉案和解结案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对一起跨省申诉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这起申请监督案以双方和解结案。

事情还要从12年前说起。2010年4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的高某将一辆水泥罐车转让给该省民权县的王某。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车辆归王某所有,之后出现的所有问题由王某负责。协议签订后,高某当即将车辆交付给王某,王某付清了车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同年5月22日,王某雇用的司机陈某驾驶水泥罐车时,在宝鸡市陈仓区与该区居民闫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剐蹭,事故导致闫某受伤。随后,根据交警提供的车辆车主信息,闫某将原车主高某、司机陈某起诉至陈仓区法院。

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原车主高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费用10.66万元。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高某认为,车辆已经转让了,出了交通事故也与自己没有关系,赔偿费用应由新车主王某承担,所以他并没有理会法院的传票、判决书,也没有参加庭审。

判决生效后,陈仓区法院委托高某住所地的新郑市法院代为执行。2019年10月,高某被执行了11.06万元。

被执行了赔偿款后,高某觉得委屈,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10月,陈仓区法院以再审申请超期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4月,高某向陈仓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陈仓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法院卷宗时发现,卷宗显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参加了庭审,但高某称自己不认识李某,也没有委托李某参加庭审。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该院根据高某的申请对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2021年8月,鉴定意见显示,检材指印不是高某手指所留、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也不是同一人书写,即李某冒充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021年12月至今年5月期间,陈仓区检察院干警克服疫情影响,赶赴新车主王某所在的民权县调查核实证据,又到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询问情况,看望事故受伤当事人闫某,详细了解案发当时情况。最终,检察官查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以不麻烦原车主为由,安排自己的表弟李某冒充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陈仓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时间跨度达12年之久,执行回转程序复杂,还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通过抗诉方式解决,不仅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了解到此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的意愿,该院及时提出依法调解的方案,并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高某、王某两名当事人进行训诫,并对二人开展普法宣传。二人表示,认同检察机关的意见,愿意和解,3名听证员完全支持检察机关和解结案的处理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支付高某10万元。

双方在听证员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王某当场向高某转账10万元。至此,一场纠结12年的跨省申诉案画上了句号。(检察日报 倪建军 杜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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