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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交通肇事案属于危害,司机撞人死亡要坐牢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粒小沙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08:07:34

【#南宁东葛葛村路口车祸肇事司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2019年8月21日,南宁东葛葛村路口,一辆小车因冲撞多辆电动车、多名行人及小车,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肇事小车司机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通报表示,2019年8月21日21点46分,南宁市东葛葛村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号牌为桂A978QW的小轿车沿东葛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一辆号牌为桂Axxxx0的黑色小轿车及多辆电动自行车和行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1男1女,均为成年人)、7人受伤(1人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其中2人已经出院、5人留院观察治疗),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肇事司机赵某(男),事发时驾驶桂A978QW小轿车,当行驶至东葛路时,先追尾碰撞一辆出租车。在双方司机协商处理过程中,赵某强行驾车离开,继续行驶至东葛葛村路口,与桂A号牌黑色小轿车及多辆电动自行车和行人发生碰撞。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据赵某同事证实,当晚十余人一起吃饭,共喝11瓶红酒,赵某喝了红酒。

出租车司机农某表示,他是出租车的代班司机。在追尾事故发生后,他跟赵某协商,赵某要求放他一马,且提出赔偿200元、500元,农某说自己不是车主,不能做主,并提出要报警、报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赵某突然就倒车撞到路边绿化带然后往前开,农某想阻拦,但对方没有停车……

2019年12月30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该事故中的多名被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0年7月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记者了解到,1983年出生的赵某锦,有两个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事发后,赵某锦亲属卖掉房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分别赔偿两名死者亲属24.6万余元、18万元,并跟对方达成分期支付余款的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两名死者亲属的谅解;在法院审理期间,赵某锦通过亲属与该案附带民事的受害者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即时结清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4名受害者938余元至9.7万余元不等的经济损失。以上共计67.5万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锦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市区内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企图逃避法律追责,超限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赵某锦超速行驶后,在市区道路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锦醉酒驾车,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同时,综合赵某锦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赵某锦因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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