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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毒驾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毒驾造成严重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文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2 18:45:18

一、毒驾的概念及危害

毒驾,顾名思义,就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

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驾目前在我们生活中可谓是屡见不鲜:《32岁单身无业男靠吸毒“解闷” 深夜毒驾上高速》、《保德交警一日查获五起涉嫌“毒驾”交通违法行为》、《轿车追尾 19岁驾驶员竟是毒驾》;《毒后还敢开重卡,两名毒驾男子榆林被抓》、《驾驶员吸毒后驾驶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年来吸毒人员的增加,因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至今,全国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数据触目惊心,教训极为深刻。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吸毒者吸毒后情绪亢奋,极易产生幻觉,一旦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超车、飙车,甚至主动撞人撞车等肇事行为。因此,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已成为目前我国交通道路安全的又一重大隐患。

二、 毒驾的规制

(一)目前法律对毒驾的规制

虽然毒驾危害不胜其弊,但目前我国对毒驾行为的法

律规制却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首先,从行政立法上看:公安机关发现毒驾,未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其次,从刑事立法来看,毒驾行为只有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即不肇事不担刑责。由此可以看出,毒驾行为本身并未列入我国刑法规制的范畴,当查处到毒驾行为时,我们不能像醉驾一样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外,实践中存在酒驾与毒驾二合一,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针对其吸食毒品行为给与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醉酒驾驶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的情形,造成具体执行困难;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毒驾既未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也未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毒驾情节无法在案件中得到合理的评价。这就导致毒驾行为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对毒驾的处罚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无形中会助长毒驾行为,甚至变相鼓励。

(二)毒驾入刑的司法困境

毒驾问题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其危害性已日益凸显,对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等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但目前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制却面临着司法上的困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毒驾入刑的步伐。

第一:毒驾行为检测技术复杂、程序繁多。要认定驾驶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要采取尿检、血检等方法,耗时长,而且路边检验不可能发现,即使尿检呈阳性,也有可能是服用了其他药物造成的,这就给毒驾行为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第二:毒驾行为的管理主体不清,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足。毒驾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包括吸毒行为和驾驶行为两种表现,实践中,单独吸毒行为由禁毒部门负责处理,违法驾驶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因此,因吸毒后驾驶这种复合行为的处理主体存在不明。这种权限处理的不确定导致实践中各部门在查处该类案件时出现职能冲突或相互推诿现象。

(三)毒驾的预防与解救措施

毒驾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律应当将其作为危险犯加以规制,不能坐以待毙,以惨案推动。但实践中却因诸多司法困境而未能入刑。

笔者认为,对毒驾入刑问题的认识应该具有前瞻性,不能因为检测方面的障碍而迟迟不入刑,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立法,立法应当以问题为向导,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避免法律缺失。目前,毒驾行为已成为危险驾驶的一大杀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后在启动毒驾入刑的程序。从技术层面讲,在唾液检测技术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将尿检作为检测的常态,如果被检测人能证明其阳性的结果是服用其他药物而导致,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毒驾的相关法律后果。从权责管理讲,法律应厘清毒驾管理主体,做到权责分明,避免职能冲突及相互推诿。

综上所述,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将毒驾归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或至少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项从重处罚情节,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则应按照相关的犯罪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填补刑法领域这一空白,司法实践中才能达到个案均衡,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故希望有关立法部门本着对“毒驾”零容忍态度,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毒驾的法律责任,依法治理毒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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