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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交通肇事老板说开走,事故离开现场算逃逸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只土拨鼠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1:51:49

徐州云龙检察在线 2020/03/17 19:24

云 龙 检 察

强化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

“喂,是派出所吗?我这里发生交通事故了,一辆大货车把电动车给刮倒了,货车跑了!你们快过来看看吧!”随着一通报警电话,一件交通肇事案渐渐浮出水面……

挂车司机行车肇事后“扬长而去”

2018年7月12日凌晨5时30分,天刚蒙蒙亮起,人们大都还睡梦中。然而,一起交通事故打破了清晨的宁静。

在徐州市内某路段上,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与一辆同向而行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发生了剐蹭,电动车车主赵某倒地不起。事故发生后,挂车驾驶员并未停止车辆,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离开了现场。大街上人员稀少,一名路过的群众碰巧看到了眼前这一幕,慌乱中立马拨打110进行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时,赵某已经被救护车接走,挂车司机也早已不知去向。案发当日,警方开始对此次事故展开初查,通过路段监控调查车辆型号和车牌号,联系到挂车的挂靠公司,并迅速锁定当日驾驶这辆挂车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2018年7月24日,徐州警方前往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老家山东省临沂市向刘某调查事故情况,并向其送达事故处理意见书。接到通知后,刘某于两天后来到徐州接受事故调查。经相关部门认定,刘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调查过程中,对于事故后的逃逸行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回忆起案发当天的情况:“我记得那天我是从福建泉州出发,从徐州的潘塘高速出口下的高速,沿着案发路段到徐州的一个物流园卸货。案发路段当时在 修高架,路段中间是施工工地,两边是车辆通行的单行道,很窄。因为我驾驶的是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什么磕碰、剐蹭我根本感觉不到。如果我知道当时发生事故了,我是绝对不会跑的。”

刘某当时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刘某在肇事后是否存在逃逸情节的关键点,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一筹莫展之际,另一辆货车进入了检察官的视线。

曾有司机将其逼停并告知“出事故了”

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检察官排查了肇事车辆在徐州的行车轨迹和路段监控,发现在肇事地点约一公里处,曾有一辆货车与肇事车辆并排而停,监控中显示,两名车主似乎曾有过短暂的交流。

他们认识吗?他们在交流什么?他们的交流是否与事故有关?

7月26日,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来到徐州接受事故调查的当天,警方找到了当日货车内的两名轮换驾驶人。两名证人来到交警大队后,声称当日曾亲眼目睹了事故的发生过程,并曾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刘某事故情况。

“7月12日那天,我和那辆挂车是一起下的高速,所以我印象很深,下了高速之后,那辆挂车一直在我车前面同方向行驶,挂车在超一辆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时,发生了事故。挂车好像并不知道情况,也没有停车,继续向前开,我就在后面按喇叭,追了一公里多。追上之后我把对方车拦停了,当时我和我弟弟冲他大喊‘你车出事故了,还不抓紧下车看看’,挂车驾驶员也没有说话,直接就开走了。我们以为当时挂车在肇事地点留人处理事故了”。

两名证人的证词似乎指向犯罪嫌疑人刘某存在肇事逃逸的情节。而对于这份证词,刘某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当天确实有一辆货车给我的车拦停了,货车上的两个人冲我大喊着什么,当时我们两辆车都没有熄火,货车和挂车同时发出巨大的轰鸣声,那个声音是非常大的,我根本听不清他们说了什么,因为当时的道路很窄,我以为是他们嫌我的车挡道了,表达着不满,我没有理,直接就把车扭了一下开走了。”

对于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两名证人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当时两辆车确实都没有熄火。

精准定性,是“离开”还是“逃逸”

到底是不知事故发生从而“离开现场”,还是明知事故发生随后“肇事逃逸”?提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提供了一条值得参考的线索。

刘某称,在7月20日当天,挂车的挂靠公司曾经联系过刘某,询问其在12日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让其检查车辆。通过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当日运送完货物后,即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内,至今并未开出。而根据监控录像显示,7月20日当天,刘某确实前往停车场检查过车辆。

梳理了整起事故发生的经过,检察官分析出三个有悖常理的细节:首先,从现有的证据看,犯罪嫌疑人刘某并不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其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金额为160万,如果发生事故,保险金足够对事故进行赔偿;其次,检察官了解到,刘某从事货车驾驶员多年,深知肇事后逃逸所需承担的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最后,行车记录显示,刘某当日到物流园卸车后,是延原路返回至潘塘高速口上高速返回福建泉州的,如果在其明知有事故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在事故发生地经过。

同时,检察官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肇事逃逸的证据只有两位证人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实刘某准确听到且听清楚两位证人告诉他的内容。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亦对车辆及轮胎进行检查,并未发现异常。

经检察官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案发时的各种情况及在卷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有所认识,故在其不知情而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最终,犯罪嫌疑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交通肇事并不知情从而离开现场,但无论如何事故已经发生,刘某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满载货物的大货车每天在公路上来往奔波,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货车、挂车一类的大型车辆重量大,载货多,存在视野盲区等特殊情况,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检察官提醒,大型车辆驾驶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等,拒绝一切交通违法行为;货运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日常教育管理;而其他行人和车辆,遇到大型车时,应当与其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在其左右或者跟车行驶。三方应共同努力,不要让货车成为"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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