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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交通肇事罪社会影响,一人犯罪是否牵连三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许天天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1:28:47

  2016年,自己系统的看过厚大法考的司法讲座。很喜欢刘凤科老师的刑法学讲座,法外狂徒“张三”已经在讲座里出现;也喜欢钟秀勇老师的民法学讲座,“冰冰”一直是钟老师的梦中情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参加司法考试,但法律讲座还是挺喜欢看。后来看到了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座,更是惊为天人,“快饿死了吃大熊猫”“狗咬了你,你咬回去算不算正当防卫”等教学素材让人耳目一新的同时,把知识点也牢记在心里。

  前几天,罗翔老师发视频,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提出了批评。这个批评,我个人部分认同。

  刑法很教条,但它也应有温暖。社会危害性不强的犯罪,一些非故意犯罪,惩罚到本人为止,不应该殃及子女,不应该给子女设任何择业门槛。比如刑期3年以内的交通肇事罪,再殃及子女,确实有些不合适。当然,哪些犯罪、多少刑期以内的犯罪,子女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专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坐下来研究论证,划定个范围。

  不认同的原因,则是不能考公不属于法律规定,而是因为政审要求。《公务员法》没有罪犯子女不能考公的任何条款。政审,属于职业门槛,不属于法律要求。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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